2021年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全省在用电梯239497台,因电梯冲顶、剪切死亡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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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2021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

各市、沈抚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现将2021年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通报如下:

一、特种设备基本情况

(一)特种设备登记数量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省特种设备总量达527739台,较2020年上升4.44%,其中锅炉13507台,压力容器156114台,电梯239497台,起重机械86123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1576辆,大型游乐设施873台(套),客运索道49条。另有气瓶299.81万只,压力管道29335.83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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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2021年特种设备数量分类比例图

(二)特种设备生产和作业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获证(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充装)单位3490家,其中锅炉193家,压力容器322家,气瓶4家,压力管道331家,电梯620家,起重机械307家,客运索道6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34家,安全附件13家,压力管道元件145家,移动式压力容器92家,气瓶充装单位1468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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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021年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获证单位数量分布图

截至2021年底,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424831张,比2020年上升9.99%,其中2021年考核发证101311张。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检测情况

截至2021年底,全省市场系统共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110个,其中省级1个,市级16个,县级93个。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共4900人,较2020年减少了37人。

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29个,其中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3个。另有型式试验机构4个,无损检测机构42个,气瓶检验机构71个,安全阀校验机构46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16个。全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4105个,另有无损检测人员证书2533个。

2021年,全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特种设备执法监督检查67279人次,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856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43837台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619个;对25732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5846个;对206295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发现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质量安全问题18501个。

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一)事故总体情况

2021年,全省共发生特种设备事故9起,其中较大事故1起,一般事故8起,死亡9人。万台事故死亡人数0.17人。

 

 

2021年辽宁省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情况的通报:全省在用电梯239497台,因电梯冲顶、剪切死亡2人.... 

图三:2016-2021年万台设备死亡率曲线图

(二)事故特点

按照设备类别划分,起重机械事故4起,事故数占事故总量的44.4%、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44.4%;电梯事故2起,事故数占事故总量的22.2%、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22.2%;锅炉事故1起,事故数占事故总量的11.1%、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11.1%;压力容器事故1起,事故数占事故总量的11.1%、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11.1%;叉车事故1起,事故数占事故总量的11.1%、死亡人数占死亡总数的11.1%。

按发生环节划分,8起事故发生在使用环节,1起事故发生在检验环节。

按照损坏形式划分,起重机械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坠落、碰撞、挤压;电梯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冲顶、剪切;锅炉事故的主要特征是开裂;压力容器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爆炸;叉车事故的主要特征是碰撞。

(三)事故原因

1.起重机械事故。事故原因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日常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强。

2.电梯事故。事故原因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完全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电梯未能及时进行检验;维保人员违章作业。

3.压力容器事故。事故原因为检验机构违规检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检验人员违章操作。

4.叉车事故。事故原因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操作人员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

三、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主要工作情况

(一)强化安全监管措施,突出重点攻坚克难

1.建成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液化石油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实现封闭运行,745家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全部建立追溯系统,257万只气瓶纳入追溯体系,有效加强气瓶质量安全管理,提升气瓶安全监管效能。

2.加强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开展全省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省共检查管道燃气企业112家,涉及公用燃气管道2657条,长度5803.2公里,发现安全隐患91项,完成整改67项,立案查处2起。

3.强化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全力做好重点时段特种设备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工作,全省共检查特种设备相关企业27331家,出动执法人员63162人/次,检查设备124299台/套,发现隐患9738项,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907份,立案处理186件。全省重点时段内无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全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二)推动安全法治建设,创新电梯工作模式

1.贯彻落实《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宣贯《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有力推动全省电梯工作改革,开展宣贯师资力量培训和座谈培训5次,组织宣讲团到各市进行培训8场次。

2.推进维护保养新模式和电梯检验检测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全域化推进电梯维保和检验检测改革,实行电梯检验与检测分开并全程录像,调整电梯定期检验的内容和周期,更好发挥检测的技术诊断和检验的技术监督与兜底作用。

3.探索电梯专业运营模式。通过强化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保障,推动电梯专业运营单位与物联网企业结合,指导辽勤集团和锦州凌河区两家电梯专业运营单位,采用新的维保方式保障电梯专业化运营质量,将292台电梯纳入专业运营试点。

(三)开展集中攻坚行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

以省安委会名义印发了《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2021年度集中攻坚重点任务清单》,以三年行动为契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各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17项工作任务全部完成。 

1.加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制定《辽宁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获证企业监督检查指导意见(试行),为检查提供指导依据。省局完成对8类40家特种设备获证生产单位的监督抽查。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00%完成年报公示。

2.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集中攻坚。全省检查检验检测机构191家,省局22家检验检测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对202台电梯开展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严肃处理。

3.部署开展高风险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完成全省涉及整改的电梯鼓式制动器拆解保养和松闸顶杆更换,查验涉及整改电梯26279台。完成对15家企业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隐患排查“回头看”。建立联合检查机制,与省教育厅、省卫健委、省国资委等联合开展相关行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4.推进特种设备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辽宁省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升级为“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与省局一体化审批平台的数据和功能对接,正式列入数字辽宁重点项目。5.开展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全省共检查起重机械19052台,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102份,封停起重机械41

(四)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夯实安全监管基础

1.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引领作用。组织省特种设备标委会推进各项工作,立项8个标准,发布7个标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2.推进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示范单位建设。全省共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示范单位73家,督促企业做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事故。

3.提升基层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培训考核,全省787人通过特种设备B类监察员考核;在千山风景区和营口自贸区举办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专业技术类专家。

4.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以“文明乘梯、幸福万家”为主题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印制《条例》单行本两万册,录制《条例》解读录像片;制作《叉车使用安全警示教育片》,开展叉车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5.全力做好环保督查和安全节能工作。全省市场监管系统积极配合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完成对省内10家锅炉生产单位执行安全节能环保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完成对全省供暖锅炉的全覆盖安全专项检查。

四、2022年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工作重点

(一)城镇燃气安全整治行动

1.开展公用燃气管道法定检验专项整治。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管道燃气企业建立属于特种设备管理的公用管道基础信息台账。到2022年底,全省管道燃气企业全面掌握公用燃气管道运行和检验情况,超期未检等安全隐患全部完成整改。

2.开展气瓶充装单位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围绕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封闭运行要求,督促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隐患排查。不断提高智能化气瓶覆盖率,将工业气瓶、车用气瓶逐步纳入追溯体系,有效治理“黑气瓶”安全隐患。

3.开展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隐患集中整治。加强对燃气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燃气锅炉、压力容器、工业管道、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检查长输管道法定检验情况,坚决遏制城镇燃气相关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电梯质量安全提升行动

4.开展普法宣传。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条例》《安全生产法》和电梯安全知识宣传,结合“3·15”、电梯安全周等活动开展电梯安全“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继续分行业、分区域、分类型开展《条例》宣贯活动。

5.加强电梯平台建设和运行。全面应用电梯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优化电梯应急救援体系,完善三级救援队伍。推动电梯加装物联网装置,落实电梯物联网装置的检验检测方法。各市建立电梯无纸化维保试点,维保信息有效上传至电梯平台。

6.推广电梯专业运营。在2021年省级电梯专业运营试点基础上增点扩面,加大电梯专业运营推广力度,各市局组织建立电梯专业运营试点,推动电梯管理向专业方向发展。

7.推进电梯费专款专用。加大对电梯费专款专用的监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一次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将电梯费专款专用纳入电梯相关单位信用监管体系,在平台上公示未进行专款专用的电梯使用单位。

8.推动电梯检验检测改革。电梯使用单位按照新的方式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检验检测机构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开展工作。

9.制定配套标准规范。制定电梯检验检测全程录像工作标准,规范检验检测过程;制定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规范,明确电梯安装单位在施工前对电梯井道、底坑等的确认方法。

10.推进电梯按需维保。推行电梯维护保养格式合同范本,引导电梯使用、维保单位以维保质量指标为考量基准,确定双方维保合同的责任和义务。维保单位在平台主动公示电梯维保周期、质量目标以及实际工作情况等。

11.加强电梯使用管理质量。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完成鼓式制动器安全隐患现场整改和安全性能确认。检验检测机构排查制动器是否涉及整改,查验制动器电磁铁拆解保养和铁质等导磁材料松闸顶杆更换情况,按季度向各市局报送查验情况。

(三)超期未检设备整治行动

12.全面梳理排查超期未检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及时报告发现的超期未检设备,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日常检查和检验检测机构报告,全面排查设备超期未检等问题,同时做好设备数据清理和追溯系统报检工作。

13.严格落实隐患整改。按照梳理排查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及时申报并完成检验,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通过采取失信联合惩戒、典型案例曝光宣传等手段,倒逼使用单位主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14.加强检验服务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强化服务意识,科学制定检验计划,提升检验质量,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及时出具检验报告,上传检验信息。事业单位及公益性检验机构要充分发挥公益性保障和兜底作用,强化对安全监察的技术支撑。

15.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探索出台《辽宁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办法》,有效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行为。继续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和电梯检验检测质量抽查,做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发布后的监管措施。

(四)特种设备执法专项行动

16.推进执法制度化建设。研究制定特种设备案件线索摸排移交跟踪制度性规定,加强监管与执法的有效衔接,及时移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

17.突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紧紧围绕专项行动确定的燃气相关特种设备、电梯、超期未检设备、事故高发设备和检验检测等设备和环节,有针对性开展执法行动。

18.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继续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对自我承诺换证的企业做到检查全覆盖,全面排查整治辖区内无证生产(包括超范围生产)行为。对省内10家锅炉生产单位执行安全节能环保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抽查。

19.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对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型式试验机构和制造单位开展监督抽查,做好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以及相关检验和试验工作。

(五)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

20.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以及十九届六中全会、辽宁省第十三次党代会会议精神,落实“十四五”发展规划,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降低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

21.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配备A类、B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组织专家通过制作视频或视频会议方式对基层监察人员进行培训授课。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制度,对演练做好评估。

22.开展事故调查结果评估。组织行业专家对2021年度事故调查报告进行评估,并对事故单位开展集体约谈。提高各市局依照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与处理的能力,增强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23.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编制《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评估导则》,对涉及公众聚集场所、安全风险较高行业领域等特种设备使用企业开展宣贯。督促全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100%完成企业年报公示工作。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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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声明 本文源自 网络, HS_ZC 整理 发表于 2022年3月28日01: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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