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行业典型事故案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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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3年7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人员坠落电梯井道事故

(一)事故概括

2013年7月28日下午16时左右,浙江省义乌市尚经工业区的龙淮松紧带有限公司内电梯发生人员坠落井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发时,该公司的货车司机在3楼搬运货物过程中,擅自扒开电梯层门,在未确认轿厢位置的情况下误入井道,不慎从3楼层门区域坠落至底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货车司机在使用电梯搬运货物时,擅自扒开3楼电梯层门,在未确认电梯轿厢位置情况下,不慎坠入底坑,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电梯使用单位未落实好电梯维保单位,未申报电梯定期检验,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且故障频发的情况下,未对电梯落实停用措施,未及时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

(2)电梯使用单位法规意识、安全意识淡薄,电梯安全管理混乱,未对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3)电梯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安全意识淡薄,未履行好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使用单位应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委托具有相应电梯维修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

2.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3.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案例二  2013年6月22日浙江全加好科技有限公司人员坠落电梯井道事故

(一)事故概括

2013年6月22日上午9时许,浙江全加好科技有限公司内,电梯发生故障造成1名清洁工被困轿厢。在其自行爬出电梯轿厢时不慎跌入电梯井道,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电梯制造单位为浙江韦伯电梯有限公司,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为杭州迅恒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额定载重量2000kg,额定速度0.50m/s,6层6站6门。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查,涉事电梯轿厢停在4楼和5楼之间,轿厢地坎离4楼地面距离2.08m,轿厢地坎距4楼电梯厅门门套上沿0.30m。

1.直接原因。电梯故障困人时,被困人员自救不当,冒险爬出电梯轿厢后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滑入电梯井道,坠入底坑后死亡。

2.间接原因

(1)浙江全加好科技有限公司保安未经培训教育,不会操作电梯应急报警应答装置,对电梯困人呼救应答不及时。

(2)浙江全加好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到位,事故隐患排查不彻底、不全面。

(3)浙江全加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公司内部未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对员工的岗位培训不到位,以致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岗位职责不明,操作技能不过关。

(三)预防各类事故的措施

1.电梯使用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特种设备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完善意外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

2.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公司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3.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巡查,对本单位的所有特种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事故隐患排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案例三  2013年6月21日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电梯急停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3年6月21日19时8分左右,浙江省湖州市静江公寓内电梯发生急停事故,造成2人受伤。

事发时,该公寓内电梯在运行中从24楼突然下滑至21楼,位于轿厢底部的安全钳意外动作,将轿厢夹持在导轨上,电梯发生意外急停事故,无法继续移动,造成2名乘客被困在轿厢内并遭受不同程度伤害。事发后,电梯维保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将2名乘客救出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事发前,事故电梯的安全钳在上次运作或实验后,电梯维保人员未对安全钳楔块进行及时复位,导致安全钳楔块与导轨侧向间隙不一致,最终造成安全钳在电梯没有超速的情况下误动作,将处于正常状态下的电梯突然制停。

2.间接原因

(1)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工程有限公司在对该台电梯维保时未按有关规定认真对电梯清洁、润滑、检查、调整等。电梯维保单位质量检验人员或管理人员,未按有关要求对该台事故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及时检查,电梯维保质量失控,使电梯不能达到安全要求,无法保证电梯正常运行。

(2)湖州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电梯管理存在“主要的管理人员未持证,持证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不管理”的混乱现象。

(3)湖州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行管理制度,未明确相关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未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等,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电梯使用管理混乱。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电梯维保人员应按照TSG T5001—2009中的有关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整。

2.电梯安全保护装置动作后,维保人员应及时对其进行复位,确保电梯在发生突发事件下起到保护的作用。

3.电梯使用单位应履行保证电梯安全运行的主体责任,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监督电梯维保单位的工作状况并检查电梯安全使用情况。

案例四  2012年5月9日江苏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蹾底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5月9日上午9时50分左右,江苏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祥源国际大厦内,电梯载着18名中老年乘客,在层门、轿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发生溜车下行,轿厢从17楼下行直至蹾底,撞击设置在底坑内的液压缓冲器后停在1楼平层位置一下约500mm处,轿厢底梁受液压缓冲器冲击严重变形,轿厢内8名乘客受伤。

涉事电梯额定载荷为1000kg(13人),额定速度为2.00m/s,20层20站,制造单位为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并联控制。事故发生时,限速器开关动作,安全钳未动作,控制柜调取的故障代码显示:1205091002/17/23和1205091002/10/23,其含义分别为17楼、10楼严重超载或编码超速故障。

(二)事故原因分析

1.电梯制动器制动力不足,致使超载后溜车蹾底,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保修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保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3.连云港钰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到位,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一。东莞市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制造单位,未对事故电梯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谅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二。新浦区新南社区美特康保健食品经营部,未按照承诺履行对中老年顾客的安全管理职责,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之三。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加强电梯维保质量检查,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投入使用。

2.电梯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案例五  2012年3月4日浙江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电梯挤压事故

(一)事故概况

2012年3月4日下午14时40分左右,浙江金华市义南工业园区前案路65号,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内,电梯维保单位杭州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的作业人员在电梯轿顶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不慎被挤压在对重与支架之间,经抢救无效死亡。

涉事电梯型号为THJ2000/0.5-JX,额定载重量为2000kg,速度为0.50m/s。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作业人员违反电梯维保作业规程,进入电梯轿顶进行维修作业未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位置,也未将急停开关置于“停止”状态,因电梯返平层运行,将作业人员挤压在对重与支架之间,致其死亡。

2.杭州市新马电梯有限公司对下属电梯维保点管理不力,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无证上岗作业,并且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冒险违章作业。

3.义乌市环洋笔业有限公司电梯管理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电梯维保安全工作监督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三)预防同类事故的措施

1.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进一步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切实提高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业务素质,杜绝违章作业现象。

2.电梯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和安全管理,落实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

来源: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信息来源《特种设备典型事故案例集(2005-2013)》主编:吴旭正   责任编辑   王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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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声明 本文源自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 HS_ZC 整理 发表于 2017年11月6日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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