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条件(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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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条件(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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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内容:

G4  电梯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业务的条件

具备电梯安装(含修理)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后,在开展维保业务的同时依据相关规范开展所维保电梯的自行检测工作。

G4.1  人员

(1)从事电梯现场检测、检测报告出具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为持电梯检验员或检验师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通常情况下每人每年最多检测电梯台数不得超过500台,且不得少于12人。

(2)具有3年以上电梯检验或者检测工作经验的检测人员应当不少于检测人员总数的20%,并且不得少于2人;

(3)应当任命至少2名持电梯检验师证书的检测人员(或者具有3年以上电梯检验或者检测工作经验的检测人员)担任检测责任师,从事检测报告的审核以及检测工作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

G4.2  检测仪器

维保单位应当具有与检测工作和开展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数量相适应的以下检测仪器设备:

钢卷尺、钢板尺、钳形万用表、接地电阻测试仪、绝缘电阻测试仪、磁力线坠、游标卡尺、斜塞尺、秒表、温湿度计、照度计、声级计、便携式检验照明灯、锥形塞尺、放大镜、点温计、转速表。

G4.3  质量保证措施

(1)应当在本单位内设立独立部门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使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人员不受来自本单位行政管理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立、规范地从事检测工作。

(2)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发展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至少每半年对检测人员进行一次与检测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和安全作业培训。

(3)应当建立能够涵盖电梯检测工作过程的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

G4.4  施工情况

申请从事电梯检测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维保单位),在其所申请的省份维护保养的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的电梯数量应当不少于2000台,且近两年内未发生电梯安全责任事故以及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维保质量监督抽查结果为满意。

G4.5  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

维保单位应当具有满足负责受检电梯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的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及时传递、报告、公示电梯检测信息。

G4.6  法规规范

应当具有与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相适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资料,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

总局这个意思也就是说电梯维保公司以后可以自行检测电梯了?下面奉上几张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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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版权声明 本文源自 电梯圈, HS_ZC 整理 发表于 2019年3月20日0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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