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单位与实际使用单位不一致的问题
【内容】局领导好。假设执法人员查处了一台违法使用的电梯。根据《特设法》电梯等特种设备需要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的单位承担作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该案中,该电梯从报装、检验到使用登记均是用麦某某个人的名字,麦某某是当地某某皮具公司的法人代表。案发时,该电梯所处场所位于上述某某皮具公司的经营场所内,日常用于公司出货。问题是,面对明显违法的电梯,我们的监督客体或者说处罚对象,应该是麦某某本人?还是其皮具公司?
此外,我们日常见到很多特种设备登记以后,可能原单位经营不善搬迁或倒闭,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变更或注销就让后续租赁场地的其他单位使用了,这样的情况,一旦发生违法行为,该处罚的是原登记公司?还是后续租赁场地使用该设备的新公司?
【回复】监管对象应为实际使用单位。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2019-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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