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梯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予以公布。
电梯检测质量抽检
(一)抽检项目
曳引驱动乘客电梯检测质量抽检项目(见附件1),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质量抽检项目(见附件2)。
(二)判定标准
(1)针对所有抽检项目,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结论与抽检人员出具的抽检结论完全一致且无漏检项目时,判定为“合格”。
(2)针对抽检项目,检测人员出具的检测结论与抽检人员出具的抽检结论不一致或存在漏检项目且未超3项的,判定为“出具一般失实报告”;超过3项的,判定为“出具严重失实报告”。
二、电梯使用管理抽检
(一)抽检项目(见附件3)
(1)抽查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围绕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设置、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及演练、设备档案、检验情况、维保情况、人员培训等进行综合评价。
(2)抽查电梯实际运行情况,查看使用登记标记、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的张贴情况,查看报警装置、电梯呼梯楼层显示系统、电梯防夹保护装置、梳齿板、防护挡板设置、维保情况等。
(二)结论判定
《抽检报告》中将存在的不符合项数填写在抽检结果栏中,根据存在的不符合项数量,抽检结论分三个等次,分别为“差”(不符合项数量≥4)、“一般”(1<不符合项数量<4)、“优秀"(不符合项数量≤1),如不符合项中存在标“*”项,则直接判定为“差”。
对使用单位不予配合或对抗抽检的,经汇报市局后,可直接判定其为差等次。
三、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检查
(一)电梯维保质量抽查项目
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维保质量抽查检查项目(见附件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抽检项目(附件5)。
(二)结论判定
《抽检报告》中将存在的不符合项数填写在抽检结果栏中,根据存在的不符合项数量,抽检结论分三个等次,分别为“差”(不符合项数量≥4)、“一般”(2≤不符合项数量<4)、“优秀"(不符合项数量≤1),如不符合项中存在标“*”项,则直接判定为“差”。
对维保单位不予配合或对抗抽检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导致抽检无法进行的,经汇报市局后,可直接判定其为差等次。
在抽检中发现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中第二十五条的情形时,抽检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1
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检测质量抽检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及其内容 | |
1 | 使用资料 |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电梯应当相符 |
2 | 通道与通 道门 | (1)机房(机器设备间)通道及其照明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使用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 ②通道的电气照明功能正常 |
3 | (2)机房通道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机房通道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并且从机房内不用钥匙即可打开; ②门外侧警示标识清晰 | |
4 | 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 电气照明和靠近机房(机器设备间)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照明开关应当功能正常 |
5 | 主开关 | 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
6 | 驱动主机 | (1)驱动主机工作状态 驱动主机工作时应当没有异常噪声和振动 |
7 | (2)曳引轮绳槽 曳引轮轮槽应当没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 |
8 | (3)制动装置* ①制动器应当动作灵活; ②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 ③制动闸瓦 (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 |
9 | (4)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①最迟在可拆卸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②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③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 | |
10 | 控制柜、 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 (1)断相、错相保护 断相、错相保护功能应当有效 |
11 | (2)紧急电动运行* ①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②紧急电动运行功能正常 | |
12 | (3)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 ①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 ②进行相应操作时,能够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域; ③该装置上设置的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功能正常; ④紧急操作和各项动态测试功能正常 | |
13 | (4)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旁路装置标记清晰; ②旁路时轿厢只能在检修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运行,并且运行期间有听觉信号和闪烁灯光; ③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的独立监控信号工作正常 | |
14 | (5)门回路检测* 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应当对检査轿门关闭位置 的电气安全装置(或者轿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检査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 安全装置(或者层门电气安全装置构成的电路)和轿门监控信号进行监测,一旦监测到 上述装置或者电路的故障,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 |
15 | (6)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状态监测* 当监测到制动器机械部件动作异常时,应当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 |
16 | 限速器 (*) | ①限速器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②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无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③限速器动作速度符合要求; ④限速器轮槽与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油腻 |
17 | 接地 |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18 | 电气绝缘 |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
19 | 井道安全门与检修门 | (1)井道安全门和检修门完好,能够可靠锁紧;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 其关闭和锁住,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2)验证门关闭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20 | 轿厢与井道壁距离 (*) |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应当不大于0. 15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 0. 50m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0.20m。 注:轿厢装有锁紧装置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域内打开时,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
21 | 极限开关 | 对于曳引和强制驱动电梯,极限开关应当在轿厢或者对重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
22 | 井道照明 | 井道电气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
23 | 底坑地面及停止装置 | (1)底坑地面 底坑地面应当平整、清洁,无积水、渗水或者漏水 |
24 | (2)底坑停止装置 人员进入底坑时和位于底坑地面上时均应当能够方便地操作停 止装置;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 |
25 | 限速器绳电气安全装置 | 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26 | 缓冲器 | (1)缓冲器固定和完好情况* 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倾斜,并且无断裂、塑性变形、剥落、破损等现象 |
27 | (2)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和电气安全装置* 耗能型缓冲器液位应当正确,验证柱塞复位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
28 | (3)对重越程距离标识 对重缓冲器附近设置的对重越程距离标识应当清晰 | |
29 | (4)对重越程距离 当轿厢位于顶层端站平层位置时,对重装置撞板与其缓冲器顶面间的距离应当不超过对重越程距离标识上标注的最大允许值 | |
30 | 轿厢照明和通风 | 轿厢照明和通风应当功能正常 |
31 | 轿顶检修控制装置 | (1)轿厢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2)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装置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3)检修运行功能正常 |
32 | 轿顶停止装置 | 轿顶上设置的停止装置应当功能正常,标记清晰 |
33 | 轿厢安全窗(门) | 轿厢设有安全窗(门)时,验证其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34 | 对重(平衡重)块 | (1)对重(平衡重)块可靠固定; (2)对重(平衡重)块的数量或者总高度与标注情况一致 |
35 | 轿内紧急照明和报警装置 | (1)轿内紧急照明* 轿内紧急照明应当功能正常 |
36 | (2)报警装置* 报警装置应当能够与救援服务持续联系 | |
37 |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 | 轿厢超载保护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38 | 地坎护脚板 | 轿厢地坎护脚板应当固定可靠,其垂直部分的高度不小于0.75m,宽度不小于层站入口宽度 |
39 | 悬挂装置 | (1)悬挂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悬挂钢丝绳应当没有笼状畸变、绳股挤出、扭结、部分压扁或者弯折,直径小于其公称直径的90%,严重锈蚀或者铁锈填满绳股间隙,以及一个捻距内出现的断丝数不大于规定值,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指标 |
40 | (2)悬挂装置端部固定 悬挂钢丝绳绳端固定应当可靠,弹簧、螺母、开口销或者压板等连接部件无松动、缺损。 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符合制造单位的规定 | |
41 | (3)悬挂装置松弛保护* 对于轿厢悬挂在两根悬挂装置上的电梯,当其中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42 | 补偿装置 | (1)补偿装置磨损、断丝、变形等情况 补偿钢丝绳应当符合第A5.1.1 条中有关悬挂钢丝绳的规定,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磨损、变形等应当不超过制造单位设定的报废值 |
43 | (2)补偿装置端部固定 补偿装置的端部固定应当可靠 | |
44 | (3)补偿装置电气安全装置 检查补偿绳最小张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检查防跳装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45 | 旋转部件防护 | 旋转部件的防护装置应当齐全完好、固定可靠,与运动部件不碰擦 |
46 | 轿门与层门间隙 | (1)门扇之间及门扇与立柱、门楣和地坎之间的间隙,对于乘客电梯不大于6mm;对于载货电梯不大于10mm; (2)在水平移动门和折叠门主动门扇的开启方向,以150N 的力施加在一个最不利的点,第(1)项所述的间隙允许增大,但对于旁开门不大于30mm,对于中分门其总和不大于45mm |
47 | 玻璃门防拖曳措施 | 防止儿童的手被玻璃门拖曳的措施应当有效 |
48 | 防止门夹人的保护装置* | 当人员通过动力驱动的自动水平滑动层门入口,被正在关闭的门扇撞击或者将被撞击时,保护装置应当自动使门重新开启 |
49 | 门的运行和导向 | (1)轿门和层门的运行(*) 层门和轿门正常运行时不应当出现脱轨、机械卡阻或者在行程终端时错位 |
50 | (2)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 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层门应急导向装置或者保持装置应当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 | |
51 | 自动关闭层门装* | 在轿门驱动层门的情况下,当轿厢在开锁区域之外时,自动关闭层门装置应当使开启的层门关闭;对于釆用重块的自动关闭装置,其防止重块坠落的措施应当有效 |
52 | 紧急开锁装置* | 每个层门均应当能够被符合要求的钥匙从外面开启。紧急开锁后,在层门闭合时门锁装置不应当保持在开锁位置 |
53 | 门的锁紧与闭合 | (1) 层门的锁紧* ①锁紧动作由重力、永久磁铁或者弹簧来产生和保持,即使永久磁铁或者弹簧失效,重力亦不能导致开锁; ②轿厢在锁紧元件啮合不小于7mm时才能启动; ③检査层门锁紧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正常 |
54 | (2) 轿门的锁紧* 轿门釆用锁紧装置时,该装置应当符合要求 | |
55 | (3)层门的闭合* 检查层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6 | (4)轿门的闭合* 检查轿门闭合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功能正常 | |
57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当轿厢停在开锁区域外时,轿门开门限制装置应当能够防止轿厢内的人员打开轿门离开轿厢 |
58 | 门刀、门锁滚轮与地坎间隙 | 轿门门刀与层门地坎、层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当不小于5mm;电梯运行时应当无互相碰擦 |
59 | 平衡系数* | 平衡系数应当在0.40~0.50 之间,或者符合制造(改造)单位的设计值 |
60 |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应当动作可靠 |
61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62 | 轿厢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下行工况进行,轿厢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
63 | 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试验 | 以轿厢空载、检修速度上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对重(平衡重)限速器—安全钳应当动作可靠 |
64 | 运行试验 | 以轿厢空载、正常运行速度上下运行的工况进行试验,呼梯、楼层显示等信号系统应当功能有效、指示正确、动作无误,轿厢平层良好,无异常现象发生;对于设有IC 卡系统的电梯,乘客无需通过IC 卡系统即可到达建筑物的出口层,并且在电梯退出正常服务时,自动退出IC 卡功能 |
65 | 应急救援试验* | (1)机房内或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设置的应急救援程序清晰、明显; (2)建筑物内的救援通道保持通畅,相关人员能够安全、方便和无阻碍地;抵达实施紧急操作的位置和电梯所服务的每个层站的层门处; (3)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 |
66 | 空载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67 | 上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68 | 下行制动工况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69 | 静态曳引试验* | 试验工况和结果应当符合监督检验的相应要求 |
70 | 制动试验* | 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以正常运行速度下行时,切断电动机和制动器供电,制动器应当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试验后电梯没有明显变形和损坏 |
附件2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测质量抽检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及其内容 | |
1 | 1 使用资料 | 1.1使用登记证 使用登记证内容与受检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以下简称受检设备)应当相符 |
2 | 2 驱动与转向站 | 2.1 转动部件防护装置 转动部件防护装置应当有效 |
3 | 2.2主开关 主开关应当不切断电源插座和照明电路的电源 | |
4 | 2.3驱动与转向站停止开关 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开、关位置标记清晰 | |
5 | 2.4 电气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要求 | |
6 | B2.5 接地 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 |
7 | 2.6手动盘车装置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最迟在可拆卸手动盘车装置装上受检设备驱动主机时,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2)手动盘车装置的操作说明和运行方向标记清晰 | |
8 | 3 出入口和相邻区域 | 3.1周边照明 受检设备的周边尤其是梳齿板的附近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位置测得的照度应当不小于 501x |
9 | 3.2出入口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 在受检设备的出入口有充分畅通的区域,其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0m;当该区域的宽度不小于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2倍加上每边各80mm 时,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 2m; (2)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阻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的固定阻挡装置牢固可靠;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拦应当至少高出扶手带 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的 80mm至120mm 之间 | |
10 | 3.3防护挡板* 在受检设备与楼板交叉处以及交叉设置的设备之间设置的垂直固定封闭防护挡板应当无锐利边缘,并且位于扶手带上方,高度不小于 0.30m,延伸至扶手带外缘下至少25mm
| |
11 | 3.4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的距离 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 80mm, 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mm | |
12 | 3.5.1梳齿 梳齿板梳齿应当完好,没有缺损 | |
13 | 3.5.2 梳齿啮合深度 梳齿板梳齿与踏面齿槽的啮合深度应当至少为 4mm,间隙不超过4mm | |
14 | 3.6紧急停止开关* 受检设备出入口附近设置的紧急停止开关以及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应当功能正常。紧急停止开关标记应当清晰,对于位于扶手装置高度的 1/2 以下的紧急停止开关,还应当在扶手装置 1/2 高度以上的醒目位置张贴直径至少为 80mm的红底白字“急停”指示标记,箭头指向紧急停止开关 | |
15 | 3.7 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 楼层板防倾覆、翻转措施应当有效可靠 | |
16 | 4 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 4.1 扶手带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者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大于 8mm |
17 | 4.2.1防爬装置* 装设在外盖板上的防爬装置应当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土 50)mm,其高度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小于1000mm,并且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 | |
18 | 4.2.2阻挡装置* 在受检设备上、下端部装设的阻挡装置应当能够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该装置应当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至150mm 处。 注 l:当受检设备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或者当受检设备为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 125mm 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 | |
19 | 4.2.3防滑行装置* 扶手盖板上装设的防滑行装置应当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小于 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大于 1800mm,高度不小于20mm。该装置应当无锐角或者锐边。 注 2:当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300mm 时,或者相自动扶梯或者倾斜式自动人行道的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 400mm 时,应当装设上述装置。 | |
20 | 4.3扶手装置 朝向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当光滑、平齐。其压条或者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应当不大于 3mm,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者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当没有产生勾绊的危险 | |
21 | 4.4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与围裙板的间隙 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大于 4mm; (2)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大于 7mm; (3)当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者胶带之上时,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的垂直间隙不大于 4mm;踏板或者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踏板或者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不产生间隙 | |
22 | 4.5围裙板防夹装置 应当固定牢固,没有缺损 | |
23 | 5 监测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或者功能
| 5.1扶手带入口保护* 扶手带入口夹入异物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24 | 5.2梳齿板保护*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进入梳齿板处有异物卡入,并且梳齿与梯级或者踏板不能正常啮合,导致梳齿板与梯级或者踏板发生碰撞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25 | 5.3超速保护* 受检设备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 1.2 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采用速度限制装置时,该装置应当在速度超过名义速度的 1.2 倍之前切断电源 注3:受检设备的设计能够防止超速时,可以不设置上述功能 | |
26 | 5.4非操纵逆转保护* 梯级、踏板或者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注 4:自动扶梯或者倾斜角不小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具有上述功能。 | |
27 | 5.5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元件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28 | 5.6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者缩短保护*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者缩短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29 | 5.7梯级或者踏板的下陷保护* 梯级或者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并且下陷的梯级或者踏板不会到达梳齿相交线 | |
30 | 5.8梯级或者踏板的缺失保护* 在由梯级或者踏板缺失而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1 | 5.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 当扶手带速度与梯级(踏板、胶带)实际速度偏差最大超过 15%,并且持续时间达到 5s~15s 时,受检设备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 |
32 | 5.10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的设备停止保护* 对于多台连续并且无中间出口或者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阻挡的受检设备其中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当同时停止 | |
33 | 5.11检修盖板和楼层板电气安全装置* 移除任何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或者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时 (对于机械结构保证只能先移除某一块检修盖板或者楼层板的)电气安全装置应当动作 | |
34 | 5.12工作制动器松开监控* 受检设备启动后工作制动器未松开时,驱动主机应当停止运行 | |
35 | 5.13附加制动器动作监控* 附加制动器在动作开始时,应当强制切断控制电路 | |
36 | 6 检修控制
| 6.1检修停止开关 每个检修控制装置上的停止开关均应当动作有效,开关转换位置标记清晰 |
37 | 6.2 检修运行方向指示标记 检修控制装置上的运行方向指示标记应当清晰 | |
38 | 6.3 检修运行时应当有效的电气安全装置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5.7,5.8,5.9,5.10、5.11和 5.12所述除外)应当有效 | |
39 | 7 自动启动设备的特殊要求
| 7.1自动启动 对于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或者加速的受检设备,应当在使用者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之前已经启动 |
40 | 7.2 运行时间保持 对于由使用者的进入而自动启动的受检设备,当使用者从预定运行方向进入后,应当经过足够的时间 (至少为预期输送时间再加上 10s)才能自动停止运行。当使用者从预定运行方向相反的方向进入时,应当仍按照预先确定的方向启动,运行时间不少于 10s | |
41 | 7.3 运行方向标识 对于由使用者进入而自动启动的受检设备,其运行方向标识和状态应当清晰可 见 | |
42 | 8 标志 | 8.1 使用须知 在受检设备出入口处设置的使用须知应当清晰,内容符合要求 |
43 | 9 运行检查
| 9.1运行情况 受检设备应当运行平稳,无异常碰擦、干涉、松动、抖动和声响 |
44 | 9.2扶手带运行速度偏差*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的偏差应当在0~+2%之间 | |
45 | 9.3.1自动扶梯的制停距离* 制停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 |
46 | 9.3.2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制停距离应当符合要求 | |
47 | 9.4附加制动器的功能* 受检设备空载下行时触发附加制动器,附加制动器应当动作,使受检设备制停 |
附件3
电梯使用单位管理抽查检查项目
1、 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1 | 使用登记 | 使用登记资料与实物相符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任命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 |
3 | 设备档案 | 制造资料、安装资料、改造和重大修理资料保存完整 |
4 | 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5 |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 近1年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
6 |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 近1年的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
7 | 维保记录 | 近1年的电梯维保记录 |
8 | 检验报告 | 最近1 次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9 | 人员培训 |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10 | 电梯标识张贴 | 在电梯轿厢内应张贴电梯使用标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 |
11 | 机房环境 | 机房防风、防雨措施(包括门、窗等),机房温度等 |
12* | 紧急报警装置 | 电梯轿厢内设置的紧急报警装置有效,联系畅通 |
13* | 防夹保护装置 | 轿厢门防夹保护装置有效 |
14 | 显示信号系统 | 抽查呼梯、选层、楼层指示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有效,指示正确 |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1 | 使用登记 | 使用登记资料与实物相符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电梯安全总监、电梯安全员的任命 | 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任命电梯安全总监和电梯安全员 |
3 | 设备档案 | 制造资料、安装资料、改造和重大修理资料保存完整 |
4 | 管理制度 | 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
5 |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 近1年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
6 | 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 近1年的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
7 | 维保记录 | 近1年的电梯维保记录 |
8 | 检验报告 | 最近1 次的电梯定期检验报告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
9 | 人员培训 |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应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
10 | 电梯标识张贴 | 电梯应张贴电梯使用标识、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 |
11* | 紧急停止开关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急停开关有效,且有清晰的永久性标识 |
12 | 防夹装置 | 自动扶梯围裙板上的防夹装置完整 |
13 | 梳齿板 |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出入口处梳齿板完好 |
14 | 防护挡板 | 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之间,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大于等于400mm的除外) |
附件4
曳引驱动乘客与载货电梯维保质量抽检项目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与要求 |
1* | 制动器 | 工作正常 |
2* | 限速器各销轴部位 | 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
3* | 限速器电气装置 | 工作正常、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
4* | 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 | 有效制停轿厢 |
5* | 曳引轮槽 | 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 |
6 | 悬挂装置 | 悬挂装置正常,磨损符合相关要求 |
7* | 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 | 标识明显、工作正常 |
8* | 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 | 功能正常有效 |
9 | 轿门开门限制装置 | 设备齐全、工作正常 |
10* | 层门自动关门装置 | 正常 |
11* | 层门锁紧元件啮合长度 | 不小于7mm |
12* | 验证层门、轿门关闭的电气安全装置 | 清洁,触点接触良好,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
13* | 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 | 易于接近、标识清晰、功能正常有效 |
14 | 对重/平衡重块及其压板 | 对重/平衡重块无松动,压板紧固 |
15* | 安全钳电气装置 | 工作正常、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
16* | 上下极限开关 | 运作正常、有效 |
17 | 底坑环境 | 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 |
18* | 底坑急停开关 | 标识明显、工作正常 |
19 | 缓冲器状态 | 缓冲器完好,固定可靠 |
20* | 耗能型缓冲器 | 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油位正常,柱塞无锈蚀 |
21 | 限速器张紧轮装置和电气安全装置 | 工作正常、电气安全装置功能有效 |
22 | 层站召唤、层楼显示 | 齐全、有效 |
23 | 主机、轿顶、轿厢架、轿门及其附件 | 无严重老化、腐蚀或生锈情况,安装螺栓紧固 |
24 | 乘运质量、噪声 | 电梯运行无不正常震动、噪音在范围内 |
25* | 应急救援 | 困人情况下维保人员应按照救援方法放出被困人员 |
26* | 到达现场时间 | 维保人员在接到抽查电话后应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抽查现场 |
27* | 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等问题 |
附件5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维保质量抽检项目
序号 | 维保项目 | 维保内容与要求 |
1 | 设备运行状况 | 正常,没有异响和抖动 |
2* | 主驱动链 | 运转正常,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动作有效(如有) |
3* | 制动器状态监测开关 | 工作正常 |
4 | 检修控制装置 | 工作正常 |
5* | 梳齿板开关 | 有效触发,工作正常 |
6 | 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导向胶带 | 梳齿板、齿槽等完好无损 |
7* | 检修盖板和楼层板 | 防倾覆或者翻转措施和监控装置有效、可靠 |
8 | 防护挡板 | 有效,无破损 |
9 | 梯级、踏板与围裙板 | 任一侧的水平间隙及两侧间隙之和符合标准值 |
10* | 扶手带入口处保护开关 | 动作灵活可靠 |
11 | 上下出入口和扶梯之间保护栏杆 | 设置符合要求,牢固可靠 |
12 | 出入口安全警示标志 | 齐全,醒目 |
13 |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 | 清洁,无杂物 |
14* | 紧急停止开关 | 工作正常 |
15 | 急停开关 | 工作正常 |
16 |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 | 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速度允差为0~+2% |
17* | 梯级链张紧装置 | 工作正常、开关位置正确,动作正常 |
18* | 空载向下运行制动距离 | 符合标准值 |
19 | 制动器机械装置 | 润滑,工作有效 |
20* | 到达现场时间 | 维保人员在接到抽查电话后应在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抽查现场 |
21* | 其它严重事故隐患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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