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检验】法律责任、风险意识及执业素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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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的法律责任

1.什么是法律责任:

(1)责任:

责任含义的差异而具有抽象性和具体性的双重性,抽象的责任是个抽象的概念,无法落实也无法追责,只有具体的责任才可以落实和追责。

在日常生活和社会活动中要关注的是可落实可追责的具体责任。定义:可以认为是对独立个体(人或单位)的应该的、不应该的行为义务要求。

简单理解:责任是对行为的一种限定的约定,责任的履行是要通过行为来体现。

简言之:主体的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限定。

(2)责任一般可以分为道德责任、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三种,是根据对行为限定的来源不同而划分的。

(3)法律责任:是指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义务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理解1:对行为限定的来源是法律和法规等。

理解2: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通常表现为违法者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在法律责任里不存在“好人”与“不好的人”之分,只有“好的行为”与“不好的行为”之分,暨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分。

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4)法律责任的特征:

A.以违法行为为前提,只对实施了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单位)适用。

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结果,以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

C.具有来自于国家行政权力和司法权力的国家强制性,只能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构及组织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实行。

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按照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可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种法律责任可以合并承担(追责)也可独立承担(追责)。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简单理解:特种设备检验可能发生民事责任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义务侵害他人权益,二是过错侵害他人权益。

2.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

(1)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主要是财产(经济)责任,但也包括一些非财产(经济)责任,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

(3)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4)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既不能为其他法律责任代替,也不能代替其他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古代重刑轻民,长期造成了“打了就不罚”的概念。

3.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4.特种设备检验民事责任的承担

特种设备检验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与对特种设备检验的管理制度模式相关的。

大致有两种。

(1)检验师责任制模式

是大部分发达国家(地区)的管理模式。表现为由执业从事检验的人出具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民事责任主要由检验师个人来承担,并通过参加保险来保障赔偿能力。

(2)检验单位责任制模式

是我国目前的管理模式。表现为由有资格的检验人员进行实际检验操作,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结论,检验机构对检验结论负责。民事责任主要由检验机构来承担。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行政责任

1.行政责任:

可以简单理解为行政制裁。

2.行政责任的特征:

(1)在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确定违法限度内,行政责任关系主体(单位或个人)要承担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范义务的后果。

(2)是国家行政权力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只能由有权利的机关机构实施。

(3)具有惩罚性、惩戒性。不具有等价赔偿性,也不以是否造成他人损失为前提。 

3.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两种形态:

作为:实施了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没有实施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要求的必须履行的行为。

(2)违法行为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行政法律法规规范所要保护的社会关系。

(3)行为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过错是指故意或过失。 

故意:明知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后果的发生。

过失:应当预见后果而疏忽大意;或应当预见后果而轻信能避免(侥幸)。

4.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

(1)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

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对所属的工作人员(自然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种制裁。主要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八种。

(2)行政处罚。

是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者(包括人和单位)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主要有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和其他等五种。

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违法行为的结果,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实施行政处罚。

申诫罚:批评、训诫、警告、通报等;

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行为罚:限制和剥夺某种行为权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暂停或取消从业资格等;

人身罚:拘役、劳动教养、收容审查等;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责令赔偿损失、责令消除违法后果等。

(3)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之间的区别:

对象不同、依据不同、程序不同、救济措施不同、内容不同。

5.特种设备检验行政责任的承担

检验机构:只承担行政处罚。

检验人员和管理人员:要承担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后果。

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指《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一系列关于刑法的补充规定。

2.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刑事责任的特征:

(1)只能由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追究。

(2)具有更强的强制性。

(3)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

(4)主要是人身制裁。 

4.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要件:

(1)具备犯罪主体。 

(2)具备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在主观方面对其行为和危害后果的心理状态。(主观表现形式:故意和过失) 

(3)具备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其事实特征主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危害的方式、方法、时间、动机、地点等。

(4)具备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危害社会行为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作为: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作为犯罪)

不作为: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或理解为应该必须做的而没有做的行为。(不作为犯罪)

简单理解四个基本要件:

犯罪主体的故意或过失心理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活动侵犯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

5.特种设备检验刑事责任的承担

主要由自然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活动中可能会涉及的主要刑事责任:

(1)非法经营罪

未取得许可从事法定检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刑事责任。

(3)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渎职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其它涉及刑法的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有违法违规情况,但未造成事故后果,要承担行政责任;

有违法违规情况,且造成事故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要承担行政责任。

作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均不能规避其应该的和不应该的行为限定,因此是无法规避责任,除非不从事该职业。

区分抽象责任和具体责任。

只有认真履责才能避免责任追究。

虽然不能规避责任,但可以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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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7年1月5日21:3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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