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坠入电梯井致十级伤残 维修单位及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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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不好了,有人掉下去了!”随着电梯维修工人的一声惊喊,准备乘坐电梯却因轿厢未停靠到位导致意外坠落受伤的董大妈随即被送往医院。董大妈经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诊断为:闭合性胸部外伤、右侧肩胛骨骨折,住院治疗47天。2014年4月9日,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董大妈右中肺外段楔形切除、右侧肋骨骨折(计6肋)、右肩关节活动度丧失44%,分属八级、十级、十级伤残。董大妈后诉至广陵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电梯管理单位扬州某国际大厦的物业公司及电梯维修单位某机电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7.88万元。

大妈坠入电梯井致十级伤残 维修单位及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案件受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物业公司系扬州运河西路某国际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其与被告某机电公司就国际大厦的四台电梯签订了维护保养合同。2013年8月14日,因一台电梯需要维修,机电公司维修人员接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通知后前往国际大厦,未与物业工作人员接洽,直接进行问题排查后,即在大厦一层电梯地坑进行维修,维修现场有两名维修人员。当日中午约11时左右,原告董大妈前往国际大厦,因维修人员及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均未在该维修中的电梯门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碰巧井底的工作人员要求现场维护的人员给其传递维护器械,在维护人员进入电梯的时刻,董大妈紧跟着在大厦一层电梯层门进入,因电梯轿厢并未停在该层,而跌坠电梯地坑受伤。董大妈陈述当时是正常按键开门进入电梯,随即跌入电梯井底坑;两被告则主张当时电梯处于断电状态,电梯门也处于打开状态,原告未注意安全误入其中并坠跌至电梯地坑。

法院判决: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机电公司作为国际大厦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其工作人员在对电梯进行维护时,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国际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同样负有落实维护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义务,该要求在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中亦有体现。由于未在维护现场采取任何警示措施,具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故董大妈要求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成立。

根据规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对于原告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机电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当2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亦应承担部分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机电公司给付原告董大妈赔偿款90696元;物业公司给付原告董大妈赔偿款31090元。

法院提醒:

日常生活中,我们出行经常会乘坐电梯,但是电梯有时也是很危险的,乘坐电梯之前,我们要注意观看电梯外的楼层显示、电梯门的开合是否正常?观察电梯轿厢是否停靠到位?一旦情况出现异常,就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通知物业进行检修。如果乘坐电梯时遇到故障,应保持镇定,切勿慌张,及时利用紧急按钮和对讲机求助;如果联系不上工作人员,可大声呼叫,引起他人注意。电梯维修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要严格按照保养规范进行、不得违章作业,电梯日常维修时,除轿厢必须停靠在B2、B1、1层及其他楼上各层的工作外,必须开到最底层后再进行相关操作,维修时电梯门口要有人看守,或者放置警示标牌、安全防护栏、拉警戒线等,以免乘客误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文/扬州广陵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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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6年9月8日08: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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