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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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梯检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作为重要的技术支撑,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总局于2010年下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以下简称《593号文件》),对检验工作改革进行了一系列探索试点。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严格按照试点要求开展工作

《593号文件》提出了在一定范围内探索利用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打破区域限制,开展由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选择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的试点,试点范围包括电梯定期检验、中央大型石化企业石化成套装置定期检验、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检验。其中,针对电梯定期检验的试点工作,《593号文件》明确提出,在电梯检验力量无法满足电梯定期检验任务的城市(包括直辖市的区和副省级城市),开展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本省内电梯检验机构实施定期检验的试点。特别是针对当前电梯数量多、增长快的现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求开展试点工作,重点解决电梯定检率下降和检验不及时的问题,满足电梯使用单位的需求,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

二、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在《全国质检系统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和特种设备机构整合方案》(国质检科[2015]86号)(以下简称《86号文件》)发布之前,按照《593号文件》的精神,总局受理了江苏智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中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和重庆西南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城际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浙江赛福特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和湖南安卓特种设备科技有限公司6家专门从事电梯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申请,按照行政许可程序和要求,总局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上述6家电梯检验机构的资格核准并颁发核准证书。《86号文件》发布之后,总局暂停受理电梯等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核准申请。

对于核准的上述专门从事电梯检验的检验机构,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做好本省电梯检验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严格按照《593号文件》的改革试点要求,本省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电梯检验工作,做到检验秩序不乱,检验质量不降,服务质量改善,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各地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上述意见,请各省质监局及时传达到基层质监部门,以及辖区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特种设备局。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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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16年3月28日2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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