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对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据悉,该公司涉嫌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梯乘客救援解困。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当事人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业务。2022年3月,当事人与某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某物业管理分公司签署电梯维保合同,成为高尚**小区(上海市*****路222弄)电梯维保企业。2023年10月12日21点06分,上海市普陀区礼尚路222弄7号楼电梯(电梯注册代码:311031******18080017)因机械故障发生困人情况。当事人值班维保人员刘*民在21点10分接到乘客被困信息后,于21点23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至当日21点59分完成救援解困工作。当事人在接到乘客被困信息后,救援解困总计耗时49分钟。当事人所持有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28-***2022)显示,其获准许可从事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业务的有效期至2023年8月16日。故2023年8月17日至2023年10月13日,当事人就涉案小区电梯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属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总计1711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维护保养,并做好下列工作:第(五)项,“确保应急救援电话24小时有效应答,接到乘客被困信息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上海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海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11万元,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
小编:全国目前只有上海要求城市范围内“在乘客被困报警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完成救援解困”,其余省市要求的是“市区30分钟内赶到电梯困人现场”,上海这个法规比较严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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