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技术人员对电梯进行年检(资料照片)
电梯维保人员对某小区电梯进行检查(资料照片)
本报讯今年湖北、广西接连发生两起恶性电梯伤人事件,在全国引起轰动,导致不少市民对乘坐电梯产生恐惧心理。为此国家质检总局开展了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及一系列相关整顿。昨日,省质监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陕西省的整顿情况。
为提升电梯安全水平,国家质检总局安排了为期一年的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省质监局结合我省实际,安排部署了一系列专项整治、安全督查等工作。据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周拴成介绍,截至2015年10月底统计,我省有各类电梯92758台,其中西安市55254台,平均每部电梯每天运送近万人次。
省质监局自2015年3月~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电梯大会战,全面开展电梯安全风险大排查,对“问题电梯”进行评估建档、消除风险;对管理薄弱的“三无电梯”(无物管、无维保、无维修资金)集中整治,并通报当地政府,联合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对状况较差的老旧电梯,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方力量,推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截至11月30日,全省共监督检查电梯89044台,检查电梯使用单位9533家,发现隐患电梯2856台,其中存在严重隐患电梯872台,“三无”电梯89台,存在隐患老旧电梯255台,隐患电梯整改完成2249台,对194台电梯进行了封停,对98台电梯开展了风险评估。
针对电梯安全监管大会战中发现的维保单位工作不规范、维保程序不到位等问题,省质监局又于今年11月下旬起,再次部署为期一个月的电梯维保单位大抽查大整顿工作,抽取全省各市70家电梯维保单位,从资源条件、维保质量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周拴成介绍,此次全面检查整顿共查处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37家。目前对违规企业,该撤证的撤证、该降级的降级、该处罚的从重处罚、该整改的责令按期整改。此外,本次整顿还将重点对外省电梯维保单位在我省设立的维保机构摸清底数,掌握其准确的情况与信息,与我省维保机构纳入同一体系严格监管。对拒不接受监管或问题严重的外省机构,清理出陕西电梯维保市场。
两大主因制造“问题”电梯
通过对全省历时八个月的电梯大会战活动汇总,省质监局梳理出两方面影响电梯质量和安全的主要问题:
电梯超负荷致损坏使用单位疏于管理
房屋装修期间,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对电梯的使用疏于管理,所有装修材料均要使用电梯运送,这期间电梯超负荷、长时间运行,沙子、水泥、红砖等大量的装修材料在轿厢内不均匀堆放,导致轿厢变形、导轨不垂直、导轨固定螺栓松动。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单位)的安全意识差,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差距较大。
维保单位低价竞争无法保证电梯维保质量
电梯维护保养市场不规范,相互压价,恶意竞争,致使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偏低,维护保养质量难以保证。
电梯维保费用无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定价,电梯维保单位为了争夺市场、拿到合同,低价竞争维保,其结果是不能保证电梯维保质量或电梯长期“带病”运行,甚至发生电梯事故。有些维保单位还存在维保人员无证维修、无证上岗的情况。
全省约4%电梯使用年限超15年
未来数年电梯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期
本报讯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平均每年发生电梯事故40起左右,伤亡40多人,关人、困人的故障时有发生,特别是2011年以来电梯事故有上升的趋势,这些事故和故障绝大多数发生于老旧电梯。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周拴成介绍,在用老旧电梯存在元器件磨损老化导致安全性能下降;备品配件来源匮乏,有的产品已停产导致维修难度大、周期长;设计标准落后,安全性能要求与目前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差距;使用环境差或早期小区管理相对不规范,导致维护保养不到位,故障率上升等共性问题,给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隐患。并且随着时间推移,老旧电梯的问题日益突出。
据了解,陕西省省长令第166号明确要求:“在用电梯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并在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评估。”按照我省电梯使用年限推算,从2000年开始,我省第一批使用的电梯已经进入更新换代时期。当前,全省约有4%的电梯使用年限超过了15年,未来数年内我省将迎来电梯“老龄化”高峰期。
进入“老龄”的电梯,电梯安全风险大大增加,因此迫切需要建立适用于在用曳引驱动电梯特征的安全评估标准。同时,进行老旧电梯安全技术评估,已成为电梯安全监管部门、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科技工作者共同关心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评估规程》已经陕西省质监局批准颁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规程》中提出从电梯本体状况、电梯运行环境、电梯能效等级、电梯管理及维保这四个方面对老旧曳引乘客电梯进行综合安全性能评估,建立了评估指标体系。同时,还通过对电梯的使用现状进行安全评估,查找、分析和预测电梯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科学合理的安全对策建议,旨在指导在用曳引驱动电梯安全监控和事故预防。
此标准的出台可提高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管理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水平,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控制和评价,为老旧电梯是否进行整体拆除提供了具体可行的依据。
业主都要承担相应安全责任和赔偿责任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局长周拴成介绍,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财产。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业主既是电梯的使用者,更是所有者。共有电梯的所有业主,都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赔偿责任等,广大业主在享受使用电梯的方便时,更要关注、督促被委托机构,也就是物业管理机构加强电梯的管理,规范使用电梯。只有人人关注安全,才能人人享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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