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一男子进行电梯调试作业时被突然启动的电梯轿厢卡在电梯井中,后经抢救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11月3日,南海网记者获悉,因未及时制止没有上岗证的工人作业致人死亡,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电梯安装项目负责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2年9月4日,某公司与刘某某(现年30岁,海南万宁人)个人签订《电梯安装协议》,约定由具备电梯安装、维修个人上岗资质的刘某某个人承包某公司金盘项目-S2住宅小区的电梯安装工作,刘某某在施工中因其责任引发的人身安全事故由刘某某自行负责。后林某强受某公司指派,参与刘某某的个人施工队在金盘该项目的电梯安装工作,刘某某明知林某强无上岗证。
2013年3月16日14时30分许,刘某某组织其个人施工队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南侧金垦路口某公司金盘项目-S2小区7号楼电梯工地内进行电梯安装作业,不具备电梯安装上岗资质的林某强在工地4层楼道违规进行电梯调试作业,刘某某未予以及时制止,致使林某强被突然启动的电梯轿厢卡在4-5层电梯井中。事故发生后,刘某某组织现场人员进行施救,但未能成功。同时,某公司项目部也启动救援预案,并拨打110、120、119组织救援。经过救援,林某强被消防人员救出,但经120医护人员抢救后现场确认,林某强因伤过重已经当场死亡。经海口市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认定,刘某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在安装电梯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让没有上岗证的被害人林某强从事电梯安装并未及时制止林某强的违规操作,导致发生致被害人林某强一人死亡的安全事故,被告人刘某某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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