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
那么,对于电梯企业而言,新《广告法》中的哪些红线不能碰?这里,仅仅是几条需要着重注意的内容,企业要想合法合规进行广告宣传,就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全部内容。
杜绝虚假
新《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目前电梯行业针对该条规定的涉红线内容易见的是“中外合资”相关内容。“中外合资”指的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而有个别电梯企业,虽然在企业注册方面满足“中外合资”的要求,但在广告宣传中,涉嫌过度、虚假宣传合资方外方品牌,从而误导、欺骗消费者。
规避借用国家形象
新《广告法》第一章第九条(一) (二)规定: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当前,随着电梯行业品牌宣传高度和广度的提升,一些电梯企业开始参与到更高级别活动的推广中,比如国家和国际大型活动盛事(包括奥运会、世锦赛和亚运会等),未经授权,可能会涉及上述“违禁”内容的使用。
其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电梯企业主要涉及的是相关政府领导视察企业的内容在广告中的出现。
除了“最”,还应注意哪些词?
新《广告法》第一章第九条(三)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除了这三个用语,其它有近似含意的广告用语是否违法,有相关部门给出解释称,应由执法机关结合广告个案的语义、语境和事实依据,进行综合判定。例如“首个”“独家”“唯一”等用语,如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清楚表示,不致引人误解的,则允许使用。
当然,如果“没有事实依据且不能完整清楚表示”时,尽量避免这些类似的词汇。
如下,除了明令禁止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网络中汇总的一些“极限词”,也需注意并尽量避免:
拒绝不真实的数据和资料
“节能高达XX%”、“数千万次耐疲劳实验”、“全系列产品能耗达A级”。。。。。。在很多广告中,能看到各种“专业数据”用来支撑广告效果。从2015年9月1日起,要想这么宣传,需要有明确的出处和验证。
新《广告法》第一章第十一条规定: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同时,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也应当明确标示。
专利产品须自我“验明正身”
随着电梯企业强化自主创新以及对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视,企业获得专利的几率大大增加,在广告宣传中,对专利产品做专利描述时,必须标明相关信息,自我“验明正身”。
新《广告法》第一章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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