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生电梯事故 物业公司应首先 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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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开征求意见的《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明确,委托物业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管理的电梯等特种设备,受委托方就是使用管理者,应当承担首负责任。
如小区的电梯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假设故障或者事故导致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物业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物业公司应当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如属于其他单位的责任,物业公司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
修改稿明确,电梯等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明确使用管理者,否则不得投入使用。只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者,才能申请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
在使用管理者的认定上,自行管理的,所有者为使用管理者;产权共有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为使用管理者,其他共有人承担连带安全管理责任。另外,新安装特种设备未移交所有者的特种设备,项目建设单位为其使用管理者。
修改稿对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者的安全责任作了六大方面的规定。其中一项提到,特种设备因故停用时,使用管理者应当确保停用设备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设备停用标识。
修改稿还规定,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整机或者重要部件在建议使用年限届满一个月前,使用管理者应当约请原制造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对于超过建议使用年限 的电梯、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管理者应当健全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公众安全,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或者继续使用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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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4年11月20日21: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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