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再发文:事关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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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再发文:事关电梯自行检测工作!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意

皖市监特设〔2023〕5号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和《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23〕514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满足要求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可按《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开展电梯自行检测。为引导全省电梯自行检测有序规范开展,做好电梯检测安全监管工作,依据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是落实国务院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具体举措,是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的明确要求,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主体自主管理能动性的重要手段。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发展和安全,兼顾监管和服务,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强化电梯检测安全监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规范自行检测
(一)基本要求。在我省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自行检测单位”)应满足《检测规则》2.2的要求(注1)。其中,电梯使用单位还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注2)。
(二)承诺公示。推行电梯自行检测承诺公示制度。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在首次开展自行检测前,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市局”)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为其公示质量安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各市局不得(变相)拒绝或拖延为自行检测单位公示承诺书。
(三)数据上传。推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中的应用,具备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提供账号注册、扫码检测、信息数据上传等服务功能。根据《检测规则》2.6的规定,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包括拟进行自行检测的电梯信息、自行检测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等信息数据)。自行检测报告结论为“所检测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的相应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可通过“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传《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经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在“特种设备监管系统”上对填写内容确认无误后,由检验机构换发相应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四)过程记录。根据《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将现场检测过程如实记录并长期保存,至少包括使用单位现场确认、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试验过程等检测过程信息。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对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可追溯性负责,并自行保存至少至下一个检测周期(年份)。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局加强对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各市局要做好对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持续满足《检测规则》2.2之要求的检查,组织开展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各县(区、市)局要加大电梯日常监管力度,监督使用单位按时检测。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查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测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和处理措施;处罚结果依据相关规定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发挥检验技术监督作用。市场监管部门所属的电梯检验机构应积极发挥技术监督和指导作用,认真确认使用单位上传的《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中的问题、错误和定期检验中发现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等,要及时向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二)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对电梯自行检测行为加强规范和自我约束,自觉抵制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及虚假自行检测,强化自律自治,努力提高行业的能力水平和诚信守法意识。支持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共同推进电梯质量提升和乘梯安全。
省局发布的试点政策,即《关于印发〈安徽省电梯“自我声明+信用管理”维保和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市监特设〔2020〕3号)、《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改革试点期间电梯检测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函〔2021〕399号)及四个通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第19号),自2024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
在执行政策过程中遇有问题的,请各市局及时向省局报告。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0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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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23年10月31日09: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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