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信用中国(广东广州)网站获悉,近日,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州市旭升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3〕342号。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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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 |
| 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广州市旭升电梯有限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及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F4X820法定代表人:邓润洲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城街回龙里北路一巷14号经营范围:批发业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特种设备行政案件移交书》(穗花)市监特移[2023]第(02)号的线索,前往广州市骏腾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核查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3月23日当事人未对3台电梯(出厂编号:290253、290254、290255)进行维护保养情况。经调查,当事人承认2023年3月12日维保记录是维护保养工作人员后补记录没有实行现场维护保养,未维保时间超过15天,当事人对上述电梯维保费为300元/月/台,按每月维护保养2次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维保费共计450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本局特设科出具编号为(穗花)市监特移[2023]第(02)号的《特种设备行政案件移交书》1份,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出具《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照提取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二、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调查笔录》1份。三、2023年2月14日,本局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处罚【2023】99号。四、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定期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资料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本局于2023年5月17日送达《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罚告[2023]1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2、罚款60000元,合计罚没款604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94号,电话:020-86884147。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7597210。行政诉讼部门地址和电话如下: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电话:020-37890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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