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先放这儿:最近行业群里转的那批“无物联网30天、有物联网90天”的解读,和《电梯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原文对不上号。规程5.3.3条给的是三个数字——35天、100天、18天。普通电梯,任意连续两次维保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5天,并且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次现场维保;同时满足“合规监测终端+与维护保养单位企业应用平台有效连接+全包维护保养”的电梯,可以不受“每月不少于1次”的限制,但间隔不得超过100天、最长每3个自然月必须做1次现场维保;而采用单组制动部件制动器、柱塞式电磁铁杠杆鼓式制动器的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制动器及相关部件的维保间隔不超过18天、每个自然月不少于2次。
这份稿子由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在2026年8月28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是2026年9月27日。规程正文的施行日期目前仍写作“202X年X月X日”,所以下面每个数字后面都要跟一句:以正式发布稿为准。
一、35天、100天、18天,分别管谁
第一个数字是底线。现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至少每15日一次”,新稿改成“任意连续两次维护保养的时间间隔不超过35天,并且每个自然月不少于1次现场维护保养”。看着像从15天放宽到35天,实际是换了计量方式: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算合规,跨月不能靠“月底补一次”糊过去。
第二个数字是这一稿里唯一的放宽通道,门槛写得很死——不是“装了物联网就行”,而是“配置符合本规程要求的、与维护保养单位企业应用平台有效连接的监测终端,并且实施全包维护保养”。三个条件里任意一个不成立,当天退回35天那一档。
第三个数字最容易被漏掉:柱塞式制动器电梯是加密,不是放宽。这一条不因为有物联网就免掉——100天那款豁免的是“每月不少于1次”的总量要求,制动器的专项频次是单独一款,两条各算各的。
| 情形 | 相邻两次维保的最大间隔 | 自然月最低现场次数 | 条款 |
|---|---|---|---|
| 普通在用电梯(默认档) | 不超过35天 | 不少于1次 | 5.3.3(1) |
| 合规监测终端+有效连接+全包维护保养 | 不超过100天,最长每3个自然月1次 | 不受每月不少于1次的限制 | 5.3.3(2) |
| 单组制动部件、柱塞式电磁铁杠杆鼓式制动器电梯(制动器及相关部件) | 不超过18天 | 不少于2次 | 5.3.3(3) |
|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后首次投用的当月 | 免于执行当月最低次数要求;首次维保自检验合格当日起算,不得超过上述最大间隔 | — | 5.3.3末段 |
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全包维护保养”在这份稿子里是有定义的(7.3.6)——包括规程规定的例行维护保养、年度自行检查以及应急救援,并且提供全部配件(含易损件)、润滑油脂。翻译成合同语言就是:只包工、不包件的维保合同,在100天这条线上直接不合格。
二、网上那套“30天/90天”是从哪来的
不是凭空编的,是拿地方试点文件套到了总局规程上。2020年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及重庆、上海、泰州、威海等地陆续出台的按需维保试点方案,用的都是“3个月/2个月/1个月”那套月口径(见下表);石家庄的阶梯式试点还写成了逐年递进。
这些数字都没错,但它们管的是试点地区、试点单位、试点电梯,不等于总局新规程的通用条款。而且新稿把口径从“月”换成了“天+自然月”双约束:三个自然月可能是89天,也可能是92天,写成100天能让跨月、跨季的排班算得更死。
| 口径来源 | 现场维保间隔 | 适用对象 |
|---|---|---|
| 国市监特设〔2020〕56号及各地按需维保试点方案 | 有物联网:最长不超过3个月;无物联网但每15天远程检查+全包:最长2个月;其他:最长1个月 | 试点地区、试点单位、纳入清单的试点电梯 |
| 本规程征求意见稿 5.3.3(1) | 不超过35天,且每自然月不少于1次 | 通用默认档 |
| 本规程征求意见稿 5.3.3(2) | 不超过100天,最长每3个自然月1次 | 合规监测终端+有效连接+全包维保 |
| 本规程征求意见稿 5.3.3(3) | 不超过18天,且每自然月不少于2次 | 单组制动部件、柱塞式电磁铁杠杆鼓式制动器电梯 |
三、监测终端要采什么,附件A把代码定死了
5.3.3(2) 里说的“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监测终端”,落点在2.1.4.6:要具备符合 GB/T 42616《电梯物联网 监测终端技术规范》的公共输出接口,至少能输出累计开门次数、运行次数(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为累计运行时间)以及故障、事件信息和报警信息;输出信息经使用单位授权后,能被符合 GB/T 24476《电梯物联网 企业应用平台基本要求》的应用平台获取和查询;安装运行不影响电梯安全使用;还必须能存储和发送断电前的实时运行状态,包括服务模式、轿厢运行状态与方向、轿厢所在楼层、是否位于开锁区域、关门是否到位。
更要紧的是2.1.4.5:电梯(杂物电梯除外)应当对涉及电源、安全回路、门系统、通信、电气控制、制动系统等方面的故障和事件做电子记录,至少保留最近500条,断电不能丢,而且工作人员无需通过网络或者授权就能在现场直接查。故障和事件的代码在附件A里做了统一,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16个,摘录如下——这套代码以后就是维保工、检验员、平台之间的共同语言。
| 代码 | 故障或者事件 | 触发口径 |
|---|---|---|
| 01 | 运行时安全回路断路 | 运行时安全回路中任何电气安全装置动作 |
| 02 | 关门故障 | 门关闭或门锁紧的电气安全装置动作异常;同一故障只报一次,关门到位后消除 |
| 03 | 开门故障 | 自动开门受阻导致的故障;同一故障只报一次,开门到位后消除 |
| 04 | 轿厢在开锁区域外停止 | 轿厢意外停止在开锁区域以外的位置 |
| 05 |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 | UCMP保护装置动作 |
| 06 |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 | 电动机运转时间限制器动作 |
| 07 | 楼层位置丢失 | 控制系统丢失电梯位置信息 |
| 08 | 其他阻止电梯再启动的故障 | 表中未述及、阻止电梯启动运行的故障 |
| 12 | 每组制动部件的正确松开(或者制动)失效 | 每组制动部件每次松开或者制动失效 |
| 25 | 制动力不足 | 每组制动部件制动力不足的故障 |
| 26 | 断开制动器供电的装置故障 | 断开制动器供电装置的故障 |
| 27 | 门保护装置故障 | 关闭过程中有人员通过入口时的重开门保护装置故障 |
| 28 | 其他制动装置故障 | 正常运行时检测到其他制动装置的制动功能被取消 |
| 29 | 可编程电子系统输出功能故障 | 输出功能被置为无效状态 |
| 55 | 制动器故障预警(如果有) | 制动器故障实际发生前发出警报信号 |
| 56 | 门故障预警(如果有) | 门故障实际发生前发出警报信号 |
附件A专门把“制动器故障预警”“门故障预警”设成代码55、56——预警也要留痕。远程平台弹了预警不当回事,事后翻记录是查得到的,这跟过去“没停梯就不算事”的习惯不一样。
四、例行维保记录里要写“电气短接作业记录”
附件F(维护保养控制计划基本要求)里有一条会直接改掉不少班组的填表习惯:F5规定例行维护保养记录应当包括基础信息、维护保养情况(每次实施的项目、发现和处置的问题、中止维护保养的原因、更换或者增设部件的信息、电气短接作业记录,以及维护保养人员、日期、工作时长等)和安全员确认等内容。
这句话的分量在于:短接不再只是“别被查到”的事,而是必须先做、必须如实写、必须让安全员签字确认的动作。同一份稿子里有三处把它夹住——5.3.4要求发现严重安全隐患且无法立即排除时,必须立即中止作业、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建议停梯、同时向本单位报告;5.5要求无纸化记录保存后“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可实时查询,并须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7.2还规定整机制造单位不得设置用于人为删除或修改2.1.4.5电子记录内容的功能,违者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会被收回并公示。
F5同时把记录格式挂到了控制计划上:例行维保项目、要求和实施日期要逐台编制,且要经使用单位书面确认并便于现场查看(5.3.2)。以前那种“一台梯一张通用表勾一年”的做法,在新框架下站不住脚。
安全提示:任何涉及门锁回路、安全回路、制动器、短接片的操作,都必须由持证人员按本单位安全作业规定和制造商安装使用说明书执行;作业前做好围蔽与警示,作业后逐一确认短接点全部复原并做功能验证,严禁带病交付使用。本文仅为条款解读,不构成作业指导,现场处置请以本单位工艺规程、制造商文件和监管部门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五、废止清单,和现在就能做的三件事
7.4写得很清楚:本规程施行之日起,维保项目表和施工类别划分这两套一线天天在用的东西会一起换掉,同时废止的文件如下。
| 同时废止的文件 | 文号 |
|---|---|
|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 TSG T5002—2017 |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的通知》 | 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 | 质检特函〔2012〕8号 |
顺手记两个仍然生效的硬指标。5.4应急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公众聚集场所电梯和住宅电梯,维保人员抵达现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表5-1是安全员在每次维保结束后至少要当场确认的内容——下面这几项,要经得起当着面一条条点。
| 电梯类型 | 维保结束后需确认的内容 |
|---|---|
|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杂物电梯 | ① 紧急报警装置有效;② 监测终端正常工作;③ 层门、轿门开启时电梯不能运行;④ 呼梯操作装置、轿厢位置显示装置和层站显示装置功能有效、指示正确;⑤ 门保护装置(光幕、安全触板等)有效;⑥ 轿厢平层良好;⑦ 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 |
|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 ① 梯级或者踏板无缺失;② 监测终端正常工作;③ 紧急停止开关有效;④ 防护挡板和出入口防护装置固定完好;⑤ 运行平稳,无异常声响 |
三件事现在就能做,不用等定稿。
| 事项 | 怎么做 |
|---|---|
| ① 提意见(截止2026年9月27日) | 总局网站“互动—征集调查”栏目;或发邮件到 jsfgb@csei.org.cn(主题注明“《电梯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或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检院政策法规和规划研究所(邮编100029)。一线最有发言权的,就是35天和100天这两个数字在自己项目上到底压不压得住 |
| ② 翻合同,看是不是真“全包” | 对照7.3.6:含例行维保、年度自行检查、应急救援,且提供全部配件(含易损件)和润滑油脂。只包工不包件的,100天这条线直接不合格 |
| ③ 摸终端与平台的连接状态 | 按5.2(3),使用单位的日常管理职责里明写着“保持监测终端与维护保养单位的企业应用平台有效连接”。掉线、数据不进平台的,松的是使用单位,掉的是维保单位的资格 |
声明:本文依据《电梯安全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2026年8月28日版本及公开资料整理,条款与施行日期均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发布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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