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已经成为潍坊人生活的一部分
电梯给我们带来便捷舒适性的同时,
也带来了频发的电梯事故,
“电梯惊魂”动不动就上演!
近期潍坊这些小区、酒店的电梯就出现了问题
电梯公司被罚!
当事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13日,高新市场监管局针对书香铭郡15号楼中单元东电梯故障的投诉,依法对潍坊高新区书香铭郡物业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电梯维保单位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12月9日发生的15号电梯故障未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五条第五项之规定,2017年12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山东昇威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书香铭郡项目部经理曹利军签订的维保协议,负责对书香铭郡小区使用的64部电梯进行维保。经查看当事人的电梯维保记录,书香铭郡15号楼中单元东梯在12月10日的维保记录中未发现针对12月9日发生的故障记录。执法人员让其提供关于12月9日发生故障的维修记录凭证,当事人至今未提供任何维修记录凭证。
依据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本案实际,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1万元罚款,上交国库。
当事人: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
2018年2月1日,高新市场监管局针对锦程公寓1号楼3号电梯故障的投诉,依法对潍坊高新区锦程公寓物业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电梯维保单位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对锦程公寓1号楼3号电梯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该电梯不能正常状态下运行。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2018年2月1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潍坊菱业电梯空调有限公司对锦程公寓3号电梯发生的故障未进行详细维修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四条“维保单位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据《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节特种设备类第36条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裁量标准中一般违法情形:涉及电梯数量较少的。
依据处罚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综合本案实际,决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杨迪信 2018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到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进行检查,发现该楼正在运行的3台曳引式电梯规格型号为PT10/18-19KONE MiniSpace,产品编号分别是: 36668092、36668093、36668094,下次检验日期均是2013年11月15日,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3台电梯维保合同、维保记录及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均超期未检。翰林新城状元府小区6号楼2017年6月23日经潍坊泰源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于现有债权人你所有【1单元3-27层、2单元3-27层(1001、1003除外)房产】,现6号楼物业由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但当事人没有将电梯使用管理权移交山东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事实有拍卖成交确认书复印件、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潍执字第68、99、205号、(2014)潍执字第31号]复印件、王小辉《身份证》复印件、杨迪信授权委托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佐证。 高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 2018年6月6日依法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高市监案罚告字2018第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按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处罚: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2018年5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到鼎邦丽池小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发现22台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截止日期全部都是2018年4月中旬,不能提供其5月上旬进行半月维护保养电梯其他有效证据,该小区C座1单元西梯(出厂编号:08G019474) 2018年5月12日和13日发生两次坠梯故障,两次故障的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都不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胡德玲本人签字确认的,以上事实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日立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黄登远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胡德玲《身份证》复印件、公司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29份维保记录复印件、乘客电梯、载货电梯保养维修报告书2份等证据佐证。
高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18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高市监案罚告字2018第62号),当事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按当事人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处罚:罚款3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韦伯电梯有限公司
2018年5月30日下午,执法人员到浞水苑小区进行特种设备检查,现场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发现当事人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浞水苑小区3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以上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维保记录复印件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2018年6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高市监案罚告字2018第70号),当事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按当事人单位放弃听证权利处理。
处罚: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到天马大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位正在使用的4台电梯有效检验日期均是2018年1月,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1月22日向潍坊市特检院提报了检验申请,潍坊市特检院于2018年2月进行了检验并提出了电梯存在的问题,要求当事人单位于2018年2月26日将处理结果报送特检院,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单位不能提供处理结果报送单的证据,在检查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然继续使用以上4台电梯,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王磊《身份证》复印件、潍坊大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定期检验报告等证据佐证。
高新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2018年6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单位送达了《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潍高市监案听告字2018第71号),当事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高新市场监管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处罚:罚款3万元。
【来源/潍坊高新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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