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三次审议,9月29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常委会审议又对《条例》三审稿进行了多处修改,记者进行了梳理。
【修改1】 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涨物业费要50%以上业主同意才行
三审稿最大的亮点,就是增加了对物业费的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服务合同以外的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并且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目前,我省只有7%的小区成立业主大会,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面临“涨物业费”时咋办?
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介绍,审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调整应当增加没有业主大会的物业小区应当如何操作的程序。
省人大法制委采纳了这一意见,将第四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经业主大会同意;没有成立业主大会的,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这也就意味着,物业费不是物业企业想涨就涨,没有业主大会的小区,必须要获得50%以上业主的同意。
【修改2】供水供气管道发生故障,专业经营单位要及时维修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故障损坏时,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维修。” 关少锋介绍,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在第七十一条增加了电缆、供水供气供热管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者损坏时,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更新的内容。
电梯卡人、困人是关注的焦点,也是立法规范的重点。三审稿第八十六规定,被委托管理电梯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导致乘客被滞留轿厢半小时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关少锋介绍,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第八十六条以时间为标准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规定,实践中不好操作,建议修改。同时应当增加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内容。
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意见,在第八十六条中规定,致使发生乘客滞留电梯轿厢,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物业企业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新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年元旦实施
据悉,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月13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次修正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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