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推荐:关于现行电梯检规项目的几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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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推荐:关于现行电梯检规项目的几点讨论

一、手动松闸、紧急操作装置和A1.2.4.7的判定

现行检规第A1.2.4.7条项目的标题是“紧急操作装置”,其中第(1)小项是手动松闸装置要求,很多检验人员认为,只要电梯设置有手动松闸,不论有没有其他小项内容,都应该对A1.2.4.7项目进行检验,而我认为,手动松闸用于紧急操作,但并不属于紧急操作装置

GB7588-2003标准中提到手动松闸的章节是“12.4制动器”,其中第12.4.2.4条要求“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见12.5.1)的电梯驱动主机,应能用手松开制动器并需要以一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从这一条的表述可以得出两个结论,一是当电梯已经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时,才需手动松闸功能;二是手动松闸是对驱动主机的要求,而紧急操作装置对应12.5.1,手动松闸装置是驱动主机的配套工具,配套紧急操作,但并不属于紧急操作装置。12.5章节是“紧急操作”,其中第12.5.1条的要求是“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不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手动紧急操作装置,以便借用平滑且无辐条的盘车手轮能将轿厢移动到一个层站”,所以紧急操作装置是指移动轿厢的装置,并包含“盘车手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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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GB7588-2003松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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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GB7588-2003紧急操作要求

GB/T7588.1-2020中有些许不同,“手动松闸”和“移动轿厢”要求都在“5.9.2.2制动系统”章节中提出,“紧急操作装置”的要求则在“5.9.2.3紧急操作”章节提出,这里的紧急操作装置也未涉及松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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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GB/T7588.1-2020手动松闸和移动轿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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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GB/T7588.1-2020紧急操作装置要求

在两版电梯标准中,手动松闸都是针对驱动主机制动器或制动系统的功能要求,手动松闸装置应视为制动器的配套工具,而紧急操作装置只针对移动轿厢的装置。但在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中将松闸装置和移动轿厢的装置都合并在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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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电梯型规对手动紧急操作装置的要求

其实不论应该如何理解紧急操作装置,至少“松闸装置”和“移动轿厢的装置”应该是同时存在的,仅有其中单独一个装置无法实现紧急操作。现行电梯检规第A1.2.4.7条是针对“紧急操作装置”的检验项目,仅有手动松闸而没有移动轿厢的装置时,并不能认为该电梯装有手动紧急操作装置。此项目的本意应是在对紧急操作装置进行检验的同时验证手动松闸功能,判定原则应是电梯是否设置有“紧急操作装置”,不应因电梯设置了手动松闸装置就认为必须对此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否则,据此出具的检验报告将不能真实反映电梯的实际状况。

原则上,就紧急操作来讲,手动紧急操作装置和紧急电动必须是二选一的,但因历史遗留问题,早期无机房电梯存在仅设有手动松闸的情况,既无紧急电动,也无法借用盘车手轮移动轿厢,因为当时的电梯标准还未如2020版标准中明确“如果向上移动载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手动操作力大于400N,或者未设置5.9.2.3.1a)规定的机械装置,则应设置符合5.12.1.6规定的紧急电动运行控制装置”。而对于电梯检验来讲,更重要的是对紧急操作的验证,不如把A1.2.4.7手动紧急操作装置、A1.2.3.7紧急电动运行控制和A1.2.3.8紧急和测试操作屏三项合并为“紧急操作”一个项目。    

          

二、层门保持装置

电梯标准中层门有两个类似的要求,即“应急导向装置”和“层门保持装置”,“应急导向装置”在GB7588-2003和1号修改单中都保留,要求是“由于磨损、锈蚀或者火灾可能造成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应当设置应急导向装置,使层门保持在原有位置”,但在GB/T7588.1-2020中取消。“层门保持装置”是GB7588-2003第1号修改单的新增内容,其要求是在层门导向装置失效时,能将层门保持在工作位置。因为应急导向装置也具备保持位置的功能,因此在后续检规修订版本中,将应急导向装置的要求修正为层门保持装置要求。

不过有两点值得探讨,一是层门保持装置可理解为阻止门扇脱离其导向的机械装置,在实际应用中可能并不起到实际导向作用,而应急导向装置应是代替失效的导向装置保持导向作用的装置,显然有应急导向装置的必定可以保持层门位置,而层门保持装置并不一定能起到应急导向作用,现行检规是否只考虑保持作用,而不考虑应急导向作用;二是层门保持装置在标准中仅针对水平滑动层门,而应急导向要求对水平和垂直滑动层门都适用,现行检规是否也仅针对水平滑动层门作要求,值得明确一下。另外GB/T7588.1-2020是否确实取消了垂直滑动层门的应急导向要求,且并不对层门保持作要求,有点不太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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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  新旧标准中的层门保持装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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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  新旧标准中的应急导向要求

三、悬挂装置异常伸长保护装置中的钢带防松要求

很多检验机构认为,所有在用的钢带电梯,都应加装钢带放松装置,而我认为还没有充分的加装理由。关于悬挂装置异常伸长保护装置,新旧标准都只针对采用两根悬挂装置的情况下要求设有异常伸长保护装置,且未涉及包覆带:

GB 7588-2003中第9.5.3条要求“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有一个符合14.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停止运行”;    

GB/T 7588.1-2020中第5.5.5.3条要求“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链条上,则应设置符合5.11.2规定的电气安全装置,在一根钢丝绳或链条发生异常的相对伸长时使驱动主机停止”。

前期电梯检验规则只针对采用两根悬挂装置时要求对异常伸长保护装置进行验证,也未涉及包覆带,如果电梯的悬挂装置采用包覆带时,通常视同钢丝绳的要求实施检验。TSG T7001-2009第5.5条“松绳(链)保护”的检验要求是“如果轿厢悬挂在两根钢丝绳或者链条上,则应当设置检查绳(链)松弛的电气安全装置,当其中一根钢丝绳(链条)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运行”。

对于采用包覆带时的异常伸长保护装置要求,最早见于TSG T7007-202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其中第H6.4.4条要求“包覆带悬挂的电梯,应当设置一个电气安全装置,在任一根包覆带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电梯应当停止正常运行”,此时已经区别于老要求,多于两根的包覆带也要求设置防松装置。

现行电梯检验、检测规则中要求“如果轿厢(运载装置)悬挂在包覆带或者两根钢丝绳上,检查当任意一根悬挂装置发生异常相对伸长时,是否能够通过电气安全装置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明确所有包覆带悬挂的都应有防松装置,但理论上只有经过新检规监督检验的包覆带才满足新的要求。

电梯检验通常采用“老梯老办法,新梯新办法”的原则,如果需要对在用电梯提出强制实施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发布明确通知,以最新发布的文件为例,《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48号)中要求“对于依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1997)及更早标准制造、且不具备踏板缺失保护功能的自动人行道,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加装相关保护装置或升级控制系统等技术措施,实现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踏板缺失导致的缺口从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使自动人行道自动停止运行)。自动人行道仅增加踏板缺失制停功能的,不单独进行监督检验。自2025年1月1日起,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当在每年实施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对踏板缺失制停功能进行现场验证;不能实现上述制停功能的,应当告知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整改合格后才能继续使用”。    

现行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目前只有一个实施文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中并未要求在用电梯采用包覆带时都必须满足新的要求。对于按照老检规监督检验的在用电梯,当时还没有对包覆带的异常伸长保护装置有明确要求,一般都视同钢丝绳对待,只对采用两根包覆带时对异常伸长保护进行检验。某电梯公司2024年自行发布的加装包覆带异常伸长保护装置的文件,只能证明该公司早期生产的包覆带电梯确实并未设置异常伸长保护装置,但这只是企业文件,并不能作为在用电梯必须强制加装钢带放松装置的法规依据。

有人认为钢带放松是必检项目,所以必须满足要求,但检规中的必检项目很多,对在用电梯定期检验时都是以是否设置作为检验与否的判定原则,唯独对钢带防松装置例外,似乎这个理由并不算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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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24年10月9日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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