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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电梯行业流传出一份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再次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稿)》意见的函。文件是2024年5月23日发出的,截止目前意见完成了这次的征求意见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是针对向地方监管部门征求意见,所以此文件要“依申请公开”,不申请是不会对你公开的。
目前看到的这个征求意见稿,与目前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最大的一个区别是第三十一条的修改,15天维保一次的规定修改成了“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监测和检查等维护保养”。
有人总结出新旧两版的总体对比,给大家做个简单归纳:
01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将每年6月29日为全国特种设备安全日。
02
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明确电梯的质量保证期限不得低于五年。在质量保证期限内,电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存在质量问题的,电梯的制造、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者修理。
03
删除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改成电梯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清洁、润滑、调整、监测和检查等维护保养。推动维护保养模式转变,依法推进按需维保,鼓励推广“全包维保”、“物联网+维保”等新模式,引导电梯使用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激发电梯制造单位提升制造和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促进电梯制造企业提供优质优价的“设备+维保”一体化服务。
04
为杜绝特种设备制造、维保、使用单位中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中执业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暂扣人员资格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
05
规定特检院检验前报送检验计划,加强对检验机构,特别是在不同地区开展流动检验的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督。规定及时报送检验结果,有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动态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消除问题隐患,避免超期未检。
06
将电梯轿厢坠落定义为一般事故。
07
第十七条修改为: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的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类别电梯的生产许可资格的,可以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改造、修理。承担改造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加贴设备铭牌,并对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0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9
出具虚假的自行检测结果或者自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资格。
10
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相应资格证书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或者吊销证书,并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1
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严重违法情形,增加经济处罚,落实从业人员相关责任,包括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事故的,吊销相关人员的资格。
12
细化对检验、检测机构违法行为的罚款,增加情节较重情形的处罚规定,情节较重的,暂扣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6个月,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在6个月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资格。
当然这个只是监管内部的征求意见稿,等他们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候,咱们电梯行业仍然可以向总局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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