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检测需1师2员常驻!一省电梯“两检规”实施征求意见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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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检测需1师2员常驻!一省电梯“两检规”实施征求意见来了!
各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检验机构、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 》《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 》 以及过渡期政策要求,已起草《关于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至2月8日,相关意见建议发送至hnsjtsc@126.com。
2024年1月31日
河南省关于推进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提升我省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推进《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 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 (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 贯彻落实,我省将于4月2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梯检验
从事电梯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电梯《新版检规》要求,修订完善电梯检验作业指导书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考核制度,按要求配置如视频声像采集等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一)监督检验
4月2日之前(不含),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4月2日之后(含当日),检验机构按照《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特殊情况: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4月2日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届满后按照《旧版检规》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应全面排查,于4月2日之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要求开展监督检验。
(二)定期检验
4月2日之前,根据电梯使用单位的申请选择《新版检规》或者《旧版检规》,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4月2日之后,全省范围的电梯应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定期检验。
二、自行检测
电梯自行检测是电梯使用单位为保证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电梯的使用安全而自行开展的,或者委托向其提供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以及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的检测活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认真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诊断作用,保证电梯安全可靠运行。
(一)资格要求
1.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的主体应配备常驻的电梯检验师至少1人、电梯检验员至少2人,相关人员应当由本单位缴纳社保。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只能检测本单位使用管理或维护保养的电梯,严格按照《检测规则》实施自行检测。
 
2.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自行检测。施自行检测的主体应当持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省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检测服务。
 
(二)检测周期
按照《检测规则》规定,在第2、3、5、6、8、10、12、14年份,每年必须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检测周期以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对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时间的电梯,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对无法确定监督检验和制造(出厂)时间,原则上以办理使用登记时间为基准。
 
(三)告知注册
为规范自行检测行为,及时传递、报告或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在省辖市级地区首次自行检测前,应当符合我省及各市明确的电梯自行检测相关工作要求,将《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见附件1)报送当地省辖市级局,在我省电梯安全监管平台开通账号,并录入相关检测人员信息。
在实施电梯自行检测时,应按月报送《电梯检测机构检测计划表》(见附件2)。省局将尽快完成电梯自行检测网上告知功能模块升级,在信息化系统未运行前,暂时实行线下报送。
(四)执业公示
从事自行检测的电梯使用或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相关执业公示网站为本单位的检测人员办理执业公示,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执业情况可登录执业公示网站查询,网址为:http://219.141.208.170/casei/register/personPublicAction!getProvincePersonInfoForm.action。执业公示和查询均不收取费用。
 
(五)检测要求
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自行检测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现场检测过程追溯,至少对《检测规则》中A1.2.3.9、A1.2.4.3、A1.2.7.7、A1.3.4、A1.3.6、A1.3.12等项目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可见、不得篡改。音像记录应确认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等信息。音像记录应当至少保存3年。
自行检测单位应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制定作业指导书,严格落实检测报告的检测、审核、批准机制,电梯检验师要严把质量关,对每月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质量,按不少于5%比例进行现场核实。
 
三、使用标志
电梯经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后,第一次发放《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办理使用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发放。
4月2日后,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凭《电梯检测符合性声明》,在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收到《电梯检测符合性声明》后一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确认,确认无误的,应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电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样式应当符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规定要求。鼓励开通网上办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换发通道,并发放电子《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提高换发工作时效。
四、监督管理
(一)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单位或机构要严格按照《新版检规》的规定周期,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督促指导电梯使用单位加强安全管理,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报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隐患整改确认工作。
(二)承担电梯监督自行检测的单位检测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在电梯安全监管平台进行变更,并自觉接受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据《电梯检测机构检测计划表》,结合工作实际,可开展针对性的现场监督抽查。
(四)对电梯超过检验、检测有效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申请检验或自行检测,由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单位开展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工作。同一年度,电梯只能开展一次自行检测或检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新版检规》《检测规则》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判风险,周密安排部署,加强跟踪问效,统筹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
(二)加强监督检查。省辖市级市场监管局应加强对在本辖区开展电梯检验检测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工作情况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月”和“质量月”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重点宣传电梯安全基本常识,重点宣贯电梯检验检测政策,引导社会公众关注电梯安全,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责任。
联系人:杜春阳 0371-65569053
附件:
1.《电梯首次自行检测告知书》
2.《电梯检测机构检测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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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24年2月5日15: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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