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杭州熠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的电梯为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设备代码:3*****************4,型号为THJ2000/0.5,制造日期2014-05-03,制造单位:菲**电梯有限公司,额定载重量为2000kg,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2浙AG8298(17)。经查,该电梯定期检验的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因整改需要,2023年9月6日,当事人提出解封申请,同年9月11日,经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24年8月。
调查期间,当事人称因经营场所即将拆迁,电梯检验刚到期,又,维保单位没有通知当事人,导致未能及时定检,另外,电梯虽然在通电状态,但实际并没有使用。本局认为,该台电梯定期检验的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2023年9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已超期未检即是事实,当事人作为该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检验负主体责任,该电梯超期未检,与维保单位是否通知当事人没有必然关系。检查当日,该电梯处通电状态,未见当事人采取对电梯断电,或者自行将该电梯封存,或者张贴有“检验到期、禁止使用”之类的警示,故,当事人称实际并没有使用该电梯缺乏事实依据。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罚款1万元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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