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电梯检测单位互查互检!电梯检验员一天最多检测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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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电梯检测检验的新规目前在征求意见,里面有很多亮点

附件: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公告》(2023年第14号)相关要求,做好我市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强化责任落实,规范使用管理、维护保养、自行检测和检验工作,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提升工作效能,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发挥自行检测的技术核验作用和检验工作的技术把关作用。加强监督管理,营造守法诚信、公平公正、服务规范的电梯检测环境。筑牢安全基础,守好安全底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

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检测的市场属性,强化电梯检验机构对安全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建立并维护电梯检测市场良好秩序。坚持规范从业,通过日常检查、质量抽查、证后监督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失信惩戒,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广泛监督,跟踪评价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着力提升检验、检测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电梯检验工作有序过渡实施

1.检验规则过渡期。2024年4月2日(不含)前,电梯检验机构继续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T7006,以下简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自2024年4月2日起,电梯检验机构严格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并且已于2023年7月1日前书面告知属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

2.定期检验周期。对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在 2024 年4月2日(不含)前的电梯,依据现行检验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向定期检验机构提前申请检验,电梯检验机构于2024年4月2日前完成检验。对于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在2024年4月2日之后的电梯,依据新版检规中关于定期检验周期要求,确定电梯定期检验时间。

3.加强检验管理。各电梯检验机构要依据新版检规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检验质量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和相关记录表格等,统一检验工作标准。做好内部宣贯和培训工作,确保检验人员熟练掌握检验要求。配齐检验所需的音像记录设备和储存设备,严格按照新版检规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确保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

(二)严格执行自行检测要求

1.自行检测周期。自2024年4月2日起,在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

2.自行检测主体。电梯自行检测的责任主体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符合自行检测要求的,可以对本单位所使用管理的电梯开展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也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实施自行检测。电梯自行检测基本要求详见附件。

3.检测告知。拟在北京市开展自行检测的单位,应当在开展业务前告知市市场监管局,经市市场监管局公示后开展检测业务。

2025年底前,如北京市范围内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要求的单位,无法满足自行检测市场需求,电梯使用单位可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区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具备社会服务功能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自行检测服务。电梯使用单位与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开展自行检测工作。

4.自行检测实施。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制定包括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检测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用于指导检测工作,并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严格按照检测规则要求实施检测,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和《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对检测规则附件A1.2.3.9、A1.3.1、A1.3.4、A1.3.5、A1.3.6(采用非金属材质蓄能型缓冲器时)、A1.3.12、A2.3.3、A3.2.5.6 条所述检测内容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可见,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内容等,随检测档案一并保存,至少保存1年。

5.自行检测信息传输。自行检测单位应当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即时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

6.自行检测信息公示。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电梯使用者阅读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 15 日。

7.换领使用标志。自行检测项目均符合检测规则要求的,电梯使用单位在检测当月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按要求进行张贴。检验机构在收到《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后1个工作日内,对填写内容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打印发放相应《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三)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自行检测主体责任,审慎选择自行检测单位,明确检测时间,建立检测质量监督制度,稳妥做好自行检测组织实施工作。要对自行检测不符合项目及时进行整改,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还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电梯。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配合开展自行检测工作,在现场检测与整改中提供技术支持。

四、监督管理

(一)抽查检验、自行检测质量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电梯检验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检验工作进行复查复验,通报抽查结果,强化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管理。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自行检测质量跟踪评价工作,由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电梯定期检验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通过现场复查方式,客观公正评价自行检测能力和检测质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和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四不两直”和“线上”“线下”检查相结合方式,加强对自行检测单位、检测人员和检测报告等信息核查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出租出借资质、证件挂靠、无证人员检测、检测走过场、质量保证措施不落实等违规乱象。加强对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工作监管,严肃查处电梯使用单位不落实自行检测责任、不执行检测整改要求、使用存在较严重不符合的电梯等行为。

(三)强化违法失信惩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通报机制,向全市电梯使用单位和社会公开通报检验和自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管理部门。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列严处置程序。对于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吊销电梯检验、检测及有关人员资质,对于外埠发证的,通报发证机构并提出吊销建议。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电梯自行检测领域从业单位互相监督机制,在领域内全面公开各电梯检测单位业务信息,组织

,推动检测秩序稳定向好。在检测人员考试、职业公示、证件管理等方面,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相关协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监督检测单位和检测人员责任落实。加强自行检测和整改公示的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及时处置人民群众诉求。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稳妥有序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过渡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切实保证电

附件

电梯自行检测基本要求

一、机构及人员要求

(一)电梯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

应当具有1名及以上电梯检验师,2名及以上电梯检验员。检测报告应当由具有电梯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人员审核,由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人员批准,签署检测报告的检测、审核、批准人员应当为不同人员电梯维保单位从事自行检测人员不得与从事电梯维护保养人员混岗。

(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

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并且核准项目中包括电梯检测,或者电梯定期检验[仅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TSGZ7001)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三)执业公示及检测数量要求

电梯检验师及检验员应当是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执业单位为本单位,并且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实施现场检测的电梯检验员应当常驻北京市,每名电梯检验员日检测电梯数量不超过4台

二、办公场所

在北京市设立固定办公场所,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梯档案保管室和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室。

(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在北京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梯档案保管室和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室。

(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设置独立的电梯检测部门,在北京市具有满足工作需要的电梯档案保管室和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室。

(三)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北京市具有不少于12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的检测仪器设备存放室和电梯档案保管室。

三、检测仪器设备

应当配备与检测规则要求相适应的电梯检测仪器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者校准,保证仪器设备状态良好。

四、质量保证措施

依据检测规则制定包括检验、检测程序、内容、要求和方法以及记录格式和填写要求的检测作业指导书,并建立完备的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对检测工作实施有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五、信息化要求

应当建有电梯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电梯检测人员、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等功能,能够将检测数据上传至《北京市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便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线调阅与查证有关检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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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23年9月20日14: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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