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两检规”过渡期安排,不限制台数,每台检测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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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两检规”过渡期安排,不限制台数,每台检测时间不少于120分钟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暨落实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已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发布实施,实施过渡期1年。为平稳有序做好我省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过渡调整工作,省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暨落实新版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规则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请提供加盖公章的PDF版和可编辑Word版;如以个人名义,请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于2023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反馈至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

联系方式:
anhuiteshechu@163.com
0551-63356910

                     2023年6月8日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过渡期工作暨落实新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及《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简称“检测规则”),充分吸收我省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改革成果经验,平稳有序做好我省电梯检验、自行检测过渡调整工作,守护人民群众安心乘梯和出行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监督检验
(一)实施时间。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承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执行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
(二)特殊情况。对于买卖双方于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2024年1月1日以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应当在2023年7月1日前,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局”)。各市局应将此类电梯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此类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运行路径下方防护措施,简称A项)、A1.3.3(轿厢超载保护装置试验,简称B项)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 (1)(能够从井道外独立地测试每个制动组,简称C项)、A1.3.12.1(分组制动试验,简称D项)、A1.3.12.3【其他制动装置(功能)试验,简称E项】可以不检验;在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中,A项、B项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C项、D项、E项可以不检。
二、关于定期检验
(一)实施时间。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在用电梯【包括由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通告(2022年第12号、2022年第38号、2022年第79号、2023年19号,下同)确定参与试点的电梯,下同】均应按新版检规确定的检验周期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有关说明见附件一)。
(二)特殊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或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省局可以提出相关电梯提前或者延期定期检验时限,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下次检验日期的月份以实际定期检验的日期为基准确定。
(三)升级改造检验系统。省特检院应于2023年9月30日前修订并发布检验作业指导书,并按新版检规完成对检验系统的改造升级,调整电梯检验项目、检验周期(标明在用电梯的“检验年”或“检测年”)和检验报告格式,增设电梯检测对接版块,具备在线接收确认《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可推送至使用单位端口自行打印等功能。从事电梯检验的机构应在线接受报检、出具报告、存储档案等,确保完成受理、出具报告等的时限和检验档案存储符合新版检规和《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具备换发含有电子签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功能。
三、关于自行检测
(一)平稳过渡试点政策。2024年1月1日(不含)以前,由省局通告公布的试点区域和检测机构(含自检机构)可继续执行试点政策(含国市监特设〔2020〕56号文、皖市监特设〔2020〕3号文、皖市监函〔2021〕399号文及上述四个通告),省局不再公布新的试点区域和检测机构。2024年1月1日起,全省在用电梯全部按检测规则实施自行检测,即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按照新版检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自行检测周期有关说明见附件一)。
(二)特殊情况。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防灾、防疫等政策,以及灾后勘察、事故调查等情况,或经设区的市市场监管局申请,省局可以提出相关电梯提前或者延期自行检测,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半年,下次检测日期的月份以实际自行检测的日期为基准确定。
(三)公示承诺。为规范自行检测行为,及时传递、报告或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在我省从事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自行检测单位”)应具备最基本的人员、场所、质量管理、信息化传输要求(详见附件二),在设区的市开展首次自行检测前应公开承诺,将《电梯(首次)自行检测承诺书》(见附件三)报送当地设区的市局对外公布。经市局确认后,自行检测单位可登录“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注册获取账号,并对接自有自行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上传《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电梯自行检测报告》《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数据。省局于2023年9月30日前完成相关功能模块建设。
(四)检测要求。电梯使用单位应在“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上对拟进行自行检测电梯进行告示。为保障安全,现场检测至少由2名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为保障检测工作质量,自行检测单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进行现场检测过程追溯,至少对检测规则中A1.2.3.9、A1.2.4.3、A1.2.7.7、A1.3.4、A1.3.5、A1.3.6、A1.3.11、A1.3.12等项目的现场检测过程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应当清晰可见、不得篡改内容和时间,至少包含使用单位现场确认、检测人员身份、电梯唯一性标识、紧急报警装置测试、制动器检查、门锁啮合尺寸测量、驱动主机启动、运行和制停以及缓冲器被压缩前、被压缩时、轿厢(对重)离开缓冲器等信息。音像记录保存至少覆盖至下一个检验年份。电梯制造单位或维保单位应为电梯检测提供必要的辅助工作。
四、关于电梯使用标志
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电梯使用标志换发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要求执行,样式按省局通告(2022年第38号)附件2执行。2024年底前,各检验机构应实现换发加盖电子签章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出台实施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的重大改革政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正确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发展和安全,高度重视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渡期的工作确保有序衔接,平稳过渡。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组织监察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全面认真学习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利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特种设备安全宣传周”等活动,结合“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政策。正确把握和引导舆论导向,对涉及电梯的舆情要及时研判处置。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局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的证后监督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后及时公开结果。对检查发现在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检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假证卖证、挂靠以及虚假检验检测行为,依据相关规定将处罚结果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执行自行承诺退出制度。
(四)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引导行业协会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测行为,自我约束电梯维保单位和自行检测单位的行为,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虚假维保和检测现象发生;强化自律自治,努力提高行业的能力水平和诚信守法意识。支持新闻媒体加大监督力度 ,共同推进电梯质量提升和乘梯安全。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的,特别是出现自行检测供给不足等问题的,各市局应及时向省局报告。省局将适时调研过渡期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2023年6月XX日

附件1
电梯定期检验检测周期有关说明
一、关于定期检验
(一)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15年以内的电梯,分别在第1、第4、第7、第9、第11、第13、第15年进行定期检验。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1年为第1年、2022年为第2年,2023年为第3年,2024年为第4年……故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4年、2027年、2029年、2031年、2033年、2035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二)超过15年的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举例:某电梯于2008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09年为第1年、2010年为第2年……2024年为第16年。故该台电梯应于2024年起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三)电梯的定期检验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23年5月,此后每次定期检验日期均为5月。
(四)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检验周期。举例:某台电梯于2020年投入使用,2024年5月按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第1年)5月定期检验,2026年(第2年)5月自行检测,以此类推。
(五)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当年的定期检验(如果有)不再实施,其后仍然按照新版检规确定定期检验年份。举例:某台电梯于2015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于2024年4月经重大修理并且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第9年)不再实施定期检验,2025年(第10年)4月进行自行检测,2026年(第11年)4月进行定期检验,以此类推。
(六)电梯停用1年以上,重新启用前应进行定期检验,此后定期检验的年份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年份确定,月份以此次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1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1月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经定期检验合格后重启,该电梯应于2027年10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2026年为检测年)。
(七)检验机构可以根据使用单位的申请,最多提前2个月进行定期检验,但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月份应保持不变,即不再提前。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5月定期检验合格,可于2027年3-4月定期检验,载明下次定期检验时间为2030年5月。
(八)对于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的电梯,原则上以电梯制造(出厂)时间为基准,确定检验周期(年份),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日期为基准确定月份。举例:某台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日期的,制造(出厂)时间为2015年,最近一次定期检验为2023年6月,2024年(第9年)6月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对于安装监督检验日期和电梯制造(出厂)时间均无法确定的电梯,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二、关于自行检测
(一)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按照新版检规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举例:某电梯于2020年安装监督检验合格,该台电梯应分别于2025年、2026年、2028年、2030年、2032年、2034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二)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新版检规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举例:某台电梯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2023年5月,此后每次自行检测日期均为5月。或者,某台电梯于2023年1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4年1月定期检验合格后即停用,2025年10月经定期检验合格后重启,该电梯应于2026年10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测。
(三)使用单位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但下次检测日期的月份应保持不变,即不再提前。举例:某台电梯于2023年5月安装监督检验合格,2025年5月进行自行检测,可于2026年3-4月进行自行检测,载明下次自行检测时间为2028年5月。
三、过度衔接问题。自2024年1月1日起,某台电梯不论之前已完成检验或检测,均应按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计算出的检验检测周期开展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
附件2
电梯自行检测基本要求
一、使用单位
(一)电梯使用单位应符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4号)第八十五条之规定。
(二)应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为检验师,且系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执业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存放以及电梯档案管理空间。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具有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检测报告由安全总监批准。
(五)具有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能实现与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传输。配有扫描二维码功能的终端设备和检测过程录像器材。
二、维保单位
(一)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维保合同,持有使用单位委托其开展自行检测的书面委托或检测合同。
(二)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人员,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不少于3名,其中至少1名为检验师,且系与本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合同并由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人员。已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执业单位为本单位。从事自行检测人员不得与从事维护保养人员混岗。
(三)设有独立的电梯检测部门。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检测仪器设备存放以及电梯档案管理空间。配备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并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四)具有与检测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作业指导书,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检测报告由质量安全总监批准。
(五)具有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并能实现与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大数据信息化监管系统对接传输。配有扫描二维码功能的终端设备和检测过程录像器材。
(六)开展自行检测的维保单位主体应与其所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保持一致,即单独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上级公司(母公司、总公司)的资源条件(除信息化管理系统)不得向下覆盖单独持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下级公司(子公司、分公司)。
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
(一)应当持有使用单位委托其开展自行检测的书面委托或检测合同。
(二)应当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且含有电梯检测或定期检验资质(仅指TSG Z7001规则中所述的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质量负责人为在本机构注册的、由本机构缴纳养老保险的电梯检验师
(三)电梯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实现与动态监管平台数据对接传输。配有扫描二维码功能的终端设备和检测过程录像器材。
(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附件3
电梯(首次)自行检测承诺书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办公地址

单位类型

□使用单位  □维保单位  □检测机构  □检验机构

营业执照登记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本市负责人

手机/办公电话

检验师数

检验员数

报告审核人员

报告批准人员

核准证信息(仅检验、检测机构填写)

核准证号

批准机构

核准项目代码

有效期

自我承诺

本公司按照《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规定,已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已建立和实施检测工作质量检查和考核制度,将在     (市)开展电梯自行检测工作,并对检测过程、结果和安全、质量等负责。同时承诺,为保证检测工作质量,每台电梯均根据受检电梯的特点、使用状况、相关法规标准、生产单位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以及与使用单位的相关约定进行检测,且检测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分钟。遵守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拒绝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检测资源。如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退出安徽检测市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日期:20  年  月  日(公章)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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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HS_ZC 发表于 2023年6月12日15:2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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